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炸彈案 第18天|辯方質疑警檢行車記錄儀或被植入影片 時任網罪科警稱不確定:「只可保證證物嚟到我手,冇被其他人干擾過」
《反恐條例》第二案,7人被指於2020年策劃3次爆炸,另1人涉企圖製造炸彈,今(17日)踏入第18天審訊,就控方指稱案中被告策劃到將軍澳引爆炸彈,次被告李嘉濱事前曾被接載至將軍澳「踩線」,車中行車記錄儀錄到次被告的聲音,辯方表明爭議。
負責檢驗行車記錄儀的網罪科警員在庭上確認,行車記錄儀記憶卡中有44段影片,辯方盤問時指出,部分影片顯示的年份為2017年,無法與2020年3月7至8日的時間銜接,質疑2020年的影片有可能「被植入」記憶卡,並非源於車輛行車記錄儀。警員稱不能確定,重申「我只可以保證,證物嚟到我手上,冇被其他人干擾過,之前點樣我就講唔到,因為唔係我處理」。
至於早前接手和檢取證物的警員,在庭上一概指沒有干擾過證物。審訊明續。
控方早前在庭上播出一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指次被告李嘉濱與司機鄒家揚,於2020年3月7日晚上入將軍澳「踩線」,其後駛回旺角,及後有警員上前截停車輛,拘捕司機,另在附近拘捕李嘉濱。辯方表明爭議,控方因此傳召當晚截停司機、處理車輛和檢驗行車記錄儀的警員出庭。
記憶卡內44段影片 年份日期不銜接
案發時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現駐守國家安全處的警員54125王俊然供稱,案發時負責數碼法理鑑證工作,2020年3月8日傍晚6時50分,他從警員58059劉俊髜手中接過行車記錄儀、記憶卡,並在網罪科實驗室進行檢驗,劉揀選2個影像檔、44段影片檔案後,王將上述檔案儲存在USB,整個過程沒有干擾證物。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下,王確認記憶卡內只有2張相及44段影片,他已將所有檔案存入USB。王亦同意,一般而言,行車記錄儀有循環錄影功能,但仍視乎不同型號而定,不過理論上片與片之間的時間是緊接。
辯方遂質疑,在44段影片當中,部分影片的年份為2017年,又在庭上播出一段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拍到日光畫面的片段。辯方追問道:「關於呢張SD卡入面,點解會有一啲並非緊接住2020年3月8號、甚至7號嘅影片,你有冇任何解釋?」王答:「行車記錄儀設定日期時間嘅次數並無受到限制,所以啲影片可以喺唔同時候設定唔同嘅時間。」
辯方:會唔會更加有可能⋯⋯2020年3月7或8號影片被植入呢張SD卡,並非源於呢個行車記錄儀,有冇可能?
王俊然:唔可以確定
辯方:即係有咁嘅可能?
法官:就要視乎之前處理SD卡嘅人有冇做呢啲事
王俊然:我只可以保證,證物嚟到我手上,冇被其他人干擾過,之前點樣我就講唔到,因為唔係我處理。
控方在覆問階段向王展示SD卡內的片段檔案名稱,年份為2017年的影片,檔案名稱以「LOCA」為首,2020年3月7至8日的影片檔案名則以「MOVA」為首,王表示檔案命名為廠商設定,就如何命名一事,他沒有認知。
截停被告及取證過程 拔電源保存舊片
至於截停及檢取證物過程,綜合證供,隸屬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34(代號)稱於3月7日晚上11時49分,見到涉事車輛停泊在彌敦道近旺角道,他應指示拘捕司機鄒家揚,將鄒帶至梯間快速搜身,其後着鄒拔出車匙,由他一直保管,再交由之後到場的偵緝警員9158蔡雯隆,沒有干擾證物。
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2小隊的偵緝警員蔡雯隆連同高級督察李書權、警署警長葉頌恆(音譯)、偵緝警員6579陳顯俊抵達旺角彌敦道,由蔡用車匙打開車門,從司機位開始搜查至車尾廂,期間他為保存行車紀錄儀的舊有片段,故「剝咗行車記錄儀電源」,以免舊片被新片覆蓋,過程中無干擾證物,他其後押解鄒回旺角警署。在辯方大律師朱寶田盤問下,蔡指按其經驗,行車記錄對案件調查有幫助,他會盡力保存任何證據。
負責看守車輛及蒐證 確認沒干擾證物
涉事車輛由警員19146駕駛回警署,同行包括時任警員、現警長58059劉俊髜。劉在庭上確認,他於3月8日凌晨1時許直至早上7時一直在旺角警署停車場看守,他在另一車上望向涉事車輛,全程無干擾證物。
在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盤問下,劉確認3月7日中午12時已開始候命。直至辯方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劉進一步指出,一般工作時間為9小時39分鐘,但案發當日超時工作。辯方遂質疑,劉看守車輛時很大機會「恰眼瞓」,劉表示「恰眼瞓就冇喇,去洗手間就有」,但離開前往洗手間時有將車輛鎖上,並一直保管車匙。
劉又指,警員6579陳顯俊於早上7時許檢取涉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後,二人一同前往灣仔警察總部,陳將不同證物交予他,劉拍攝過後,將證物送交網罪科化驗。直至3月9日下午,他返回旺角警署,並打開車輛的車尾箱,發現了一個箱,箱內有兩個鑽批和鑽嘴,以及一個火牛。警員6579陳顯俊亦出庭作供,確認檢取行車記錄儀後,沒有干擾相關片段和資料。
次被告兩部電話 軟件只能擷取圖片及影片
至於警方檢取李嘉濱兩部手提電話,分別是iPhone 6 Plus和One Plus,負責檢驗該兩部電話的網罪科警員7401洪子安供稱,他接手時打開防干擾封套,確保證物無損毀,他之後使用流動裝置鑑證工具「cellebrite UFED touch 2」擷取手機資料。
辯方盤問時關注,上述工具能否擷取程式Telegram的資料?洪確認只能擷取手機內的圖片和影片,至於擷取的數量,則視乎電話型號和版本而定,「盡能力攞得幾多得幾多」。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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