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真係寧願審查個時比佢周到,最多dq
好過揀完樓之後先比佢查到,又罰幾十萬又罰息又要即時補地價
仲要房署係隨時翻查,揀完樓都唔安心
一名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購買人的家庭成員,涉於2015年申請居屋時隱瞞她與購買人已離婚的事實,促使購買人成功購得一個位於荃灣尚翠苑的居屋單位,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a)條,被控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處罰款15,000元。
法庭其後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頒令購買人須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該款項相等於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頒令當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價,法庭給予時間讓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約
220萬元的補價後,今日再頒下書面命令,下令購買人繳納近
40萬元,以供房委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