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被告葉鑫昇罪成,法官陳廣池指,第四被告指聽到閘內有人說已報警,認為有需要阻白衣人,他自己沒報警,卻說要在警察到達前阻止白衣人,卻沒有說他憑什麼可以阻止。
他不選擇離開,跳入閘機,沒向閘內外人士好言相勸,反而走向玻璃欄手部有動作,指向白衣人說:「你哋做乜、警察嚟緊,仲唔走,情急將膠樽擲出阻嚇白衣人。
陳廣池指,第四被告指留在現場決定作證人,告訴警方所見之事,但沒有用手機拍攝,反說因白衣人威嚇動作,將自己水樽投擲出去,甚至做招手動作示意起身,扔出水樽阻嚇,白衣人亦把木棍扔進閘內。
他叫閘內人不要爭呼,等候警察,但看不見他用什麼身分說話。他沒叫後退或離開,沒制止或勸籲有人用嘁火筒射向閘內人士。
綜觀所有證據,陳官不接納第四被告自衛和防止罪案說法,裁定他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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