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詳解爲何煽動罪係惡法 – 理論篇
https://lihkg.com/thread/3832962/
依家間唔中可以聽到有人被控煽動。喺上一篇文章我解釋咗點解喺理論層面煽動罪唔應該符合基本法。今次我想聚焦喺啲實際案例——過去幾年畀拉咗嘅人,佢哋究竟講咗啲乜嘢被判煽動?啲下級人民法院,啊唔係,裁判法院,如何喺實際裁決中,違反具基本法效力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侵犯言論自由?
雖然最後嘅結論都係乜嘢都可以係煽動,但係我做咗啲分類以便更加系統咁地反駁法院判決。請欣賞:
https://dissent02.net/articles/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廿三條/煽動入罪的邊界/
一啲重點: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訂立「人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條嘅一般性意見中第11條指出,「此條的範圍甚至包含極為冒犯的言論。」
批評共產黨被判煽動。但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第十九條嘅一般性意見中第38段指出,「締約國不得禁止對軍隊或行政管理部門等機構提出批評。」第42段指出,「單純因批評政府或政府支持的政治社會制度而處罰媒體機構、出版商或新聞記者不得視為對言論自由的必要限制。」所以講「共產黨冚家剷」係應當受到言論自由保護嘅。
侮辱政府官員被判煽動。但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第十九條嘅一般性意見第38段指出,「涉及公共和政治領域公共人物的公開辯論情況下,《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因此,儘管公眾人物也享有《公約》條款規定的權益,但不認為有辱社會名人的言論表達形式足以成為實施的處罰理由。此外,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刑事最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的批評和政治反對。」所以講「李家超屌你老母」係應當受到言論自由保護嘅。
質疑警察濫權被判煽動。但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第十九條嘅一般性意見中第30段指出,「援用國家安全有關的類似條款禁止或限制具有合法公眾利益且無損國家安全的公共信息,或者因新聞記者、研究員、環境積極人士、人權捍衛者或其他人傳播此類信息而對其提起訴訟均與第3款不符。」所以講「黑警」、質疑警方濫權係應當受到言論自由保護嘅。
喺上一篇文章,有人問:其實今時今日仲講呢啲長篇大理論又有乜用?
我發呢篇文章,除咗擺啲「客觀事實基礎」同我嘅觀點之外,其實亦都係希望令更多人知判詞其實係公開嘅,好多其實都好短同埋都唔係咁難理解。讓更多人關注、睇返呢啲判詞,做出自己嘅判斷,防止政府洗腦。同埋,言論自由係基本人權,同藍絲黃絲冇乜關係,所有人都係持份者。
正如某篇已經被消失嘅立場文章入面所講:「對我而言,抗爭的死亡是在於大家都開始不再體諒各人的位置和苦衷、對未來充滿頹廢和失敗主義,接受看似難以改變、由中共加諸的『現實』,然後停止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