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①遇戰爭、事變或類似國家非常狀態,要動用兵力以應付軍事需要或維護公共秩序時,總統可依法宣佈戒嚴。
②戒嚴分非常戒嚴和警備戒嚴。
③宣佈非常戒嚴時,依法對有關法令制度、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政府或法院許可權,採取特別措施。
④宣佈戒嚴時,總統應立刻通知國會。
⑤由半數以上本屆國會議員通過要求解除戒嚴時,總統應解除戒嚴。
第八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經國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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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總統的緊急命令、緊急財政經濟命令及其處理,戒嚴令及其解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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