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05/28/0528218.htm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致函全體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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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如真的削減公務員薪酬,這是否合法和符合《基本法》?如果是,那麼作為實行上述削減薪酬的法例,又是否符合《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假設公務員減薪後的薪金不低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平,便不會抵觸該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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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減薪一事是備受爭議,但法律上的爭議應可放下,顯而易見,如果要減薪,便有需要立法;而有限度減薪,亦很明確地是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2003年經濟衰退時已經討論過,第100條只係保障到不低於1997年嘅人工水平(係指帳面值,通脹),減薪不違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