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目前,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對沖」安排 )。
立法會於2022年6月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取消有關僱主強制性供款的「對沖」安排。取消「對沖」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
由2025年5月1日(即轉制日)開始,僱主將不能再使用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對沖」僱員轉制日起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但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仍可繼續「對沖」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不論是屬於轉制日前或後的服務年資)。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員整段受僱期內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亦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均可繼續使用作「對沖」
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long-service-and-severance-pay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