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涉理大外集結罪名不成立遭律政司上訴 上訴庭決定押後再判

13 回覆
2 Like 8 Dislike
2024-11-22 16:39:49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涉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在尖沙嘴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提上訴,高院上訴庭開庭審理。律政司指羅沒有理會警方勸阻、兩度走近警方防線,有足夠證據推論羅有意圖鼓勵其他示威者,惟原審法官錯誤考慮羅有額外目的、即在為了賺取「政治本錢」;羅一方陳詞指,雖然羅在場引起合理懷疑,但他在場不曾與他人溝通,身上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頒下判詞。
2024-11-22 16:40:07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考慮羅具有額外目的,即爭取示威者注意及囤積政府本錢,惟法庭只要裁定羅身在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達成共同目的,已屬有非法集結意圖;而羅當日早上兩度在警方封鎖線前出現,當有人築起傘陣及警方發射胡椒球彈,羅在場流連逾40分鐘,律政司指羅當時明知他人抗拒警方執法,足以推論他在場鼓勵示威者。
2024-11-22 16:40:44
答辯方代表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時,指羅當日在場,無可置疑是引致合理懷疑,但羅當時身上沒有裝備、沒有可疑物品、沒有與人溝通,他可能只是為了政治考量及想引人注意才出現。沈又重申,原審法官已考慮相關案例,羅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只是其中一個解讀,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另外,同案被告鄧卓儒(26歲)管有萬用鉗及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及判囚15個月。鄧不服裁決及提出上訴,今亦由上訴庭3位法官審理。鄧一方指,涉案物品有合法用途,鄧更沒有被控非法集結,他被捕時並非身處非法集結範圍內,而鄧身上更被搜出由台灣電視台發出的採訪證明書,他當日正在進行採訪工作,甚至後來控方在案用亦使用了鄧拍攝的片段作為證據。
2024-11-22 16:41:05
法官潘敏琦質疑,即使鄧被僱用為記者,亦有可能參與衝突,而且原審法官在判詞中也已解釋拒絕接納鄧證供的原因,其中涉案萬用鉗僅能用於調整拍攝器材的一處縲絲,但其實徒手已能夠處理。律政司陳詞又指,鄧供稱雷射筆用途是指揮同事工作,但鄧當天沒有其他同事,鄧更攜有護肘,正常新聞從業員毋須相關裝備。

案件編號:CACC177、217/2022
2024-11-22 16:43:30
想知721過咗咁耐拉咗幾多白衣人,吿咗幾多白衣人
既然犯法就係犯法
點解2邊可以咁大分別
2024-11-22 16:47:05
主席如果入埋冊,個黨應該可以收皮了
根本家陣不再需民煮黨做B 隊了
2024-11-22 16:48:12
白鴿末日
2024-11-22 16:52:24
因為以國家名義嘅話,就算殺人都無罪。
白衣人就係按要求以國家名義而行

唔係常理,都無打算講理。所以你唔會揾到任何道理可言
2024-11-22 17:40:57
2024-11-22 17:42:21
彭彭潘出場
你懂的, 都唔使多講
2024-11-22 17:43:58
一早應該要執柒佢啦
2024-11-22 21:05:56
涉案萬用鉗僅能用於調整拍攝器材的一處縲絲,但其實徒手已能夠處理

Condom 都得啦
2024-11-23 00:49:16
只會有一個結果
吹水台自選台熱 門最 新手機台時事台政事台World體育台娛樂台動漫台Apps台遊戲台影視台講故台健康台感情台家庭台潮流台美容台上班台財經台房屋台飲食台旅遊台學術台校園台汽車台音樂台創意台硬件台電器台攝影台玩具台寵物台軟件台活動台電訊台直播台站務台黑 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