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一名婦人在坑口被警方截停,涉嫌沒有妥善佩戴口罩,遭票控其時仍生效的「口罩令」。婦人經審訊後,今(2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罪脫。裁判官表示,兩名警員可能曾錄影事發過程,卻「巧合」地出庭供稱,隨身攝錄機尚未啟動,令法庭百思不得其解。裁判官認為警員作供迴避,有事情未向法庭披露。
被告鄭潔嫦被控於2021年6月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坑口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決指,對於女警鄧悅庭和督察鍾家傑的證供有保留,控方未能舉證被告無戴口罩,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對鄧悅庭和鍾家傑是否同一時間截停被告有所保留,片段顯示鍾多次警告被告,不見鄧的身影。另外,鄧供稱被告拉下口罩近5秒,鍾則表示被告無戴好口罩8至10分鐘。裁判官認為二人說法差異太大,法庭不能安心接納。
裁判官提及,鍾供稱被告拒絕與警方合作,四處奔跑,惟鄧作供時無提及此事,片段不見被告跑來跑去。裁判官又指,鄧在警員記事冊寫下開啟隨身攝錄機的時間,鍾的記事冊亦有相似記錄,惟二人「巧合」作供聲稱沒有錄下案發經過,攝錄影處於備用狀態。
裁判官認為,鄧和鍾極有可能曾啟用隨身攝錄機,所以記事冊有類似陳述,而辯方片段顯示,鍾的攝錄機由黑屏變為有畫面,唯一推論是曾經啟用攝錄機,「唔知咩原因,片段無呈上法庭」。裁判官表示難以接受事件,但不深究原因;由於法庭對警員證人的口供有保留,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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