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法庭線》按已還押日子等推算,被告將最早於明年、最遲至 2032 年出獄,而當中 18 人已完成三分之二刑期,若他們在服刑期間,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按例最多減三分之一),有望於短期內獲釋。
該 18 人之中,郭家麒、范國威、王百羽、吳敏兒、張可森、朱凱廸、岑敖暉及楊岳橋 8 人獲法官在判詞指具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法庭「相信」當局在衡量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23 條」實施後,犯國安罪服刑者除非獲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獲獄中減刑。特首李家超曾稱,「如果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又形容是「一般做法」。
記者統計:18 人已完成三分二刑期
高院原訟庭 3 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周二(19 日)將 45 人判囚,部分人因認罪及協助控方獲較大幅度減刑,故刑期較短,再扣除還押日子已完成大部分刑期。
記者統計各人的還押時間,以及翻查他們涉及的另案刑期,推算最早出獄時間,預料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范國威於 2025 年上半年出獄,將是最早獲釋的一批被告,而戴耀廷與正就暴動案服刑的鄒家成,將 2032 年獲釋。
一般而言,在法庭判刑後,服刑人士在獄中可基於行為良好等,獲額外不多於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並提早獲釋。
記者進一步計算,有 18 名被告已服畢三分之二的刑期,包括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范國威、岑子杰、李嘉達、譚凱邦、王百羽、馮達浚、劉澤鋒、吳敏兒、袁嘉蔚、徐子見、梁晃維、張可森、朱凱廸、岑敖暉、楊岳橋。另有 3 人即伍健偉、胡志偉、尹兆堅,亦快將服畢三分之二的刑期。
若這 21 人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有機會短期內獲釋。至於餘下的 24 人,他們尚未服畢三分之二刑期,若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刑期固然可縮減,但屆時或仍需服刑一段時間才得以提早獲釋。
官指 11 人具悔意等 信當局會考慮
惟駁回岑子杰以失獄中減刑求情
3 名法官在判刑理由中,亦在其中 12 名被告的部分提及減少服刑時間(remission),指朱凱廸、張可森、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 5 人有真誠悔意(genuine remorse)或感後悔,亦指考慮朱、張、范所撰求情信,「我們深信」(We were of no doubt)有關當局處理減刑時會考慮此點。
判詞亦形容岑、王百羽「已轉變」(a different person)及「已改變」(a changed man),並在岑的部分提及法庭給予的三分一認罪扣減已包括其悔意,稱「相信」當局考慮減刑時會加以考慮。
就前公民黨的楊岳橋、郭家麒 2 人,官指接納重犯機會低(re-offending is low),稱「相信」(we trust)有關當局審視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判詞又指黃子悅在求情信解釋過往受精神疾病困擾,並承認作為;劉頴匡同樣承擔責任,表示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官認為有關當局將來評估減刑時,「必定會留意」(would no doubt take note of)到其改變。官又稱留意到吳敏兒的歉意,指有關當局亦會考慮。
不過在岑子杰的部分,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岑已還押逾 3 年 4 個月,實則等於被判囚 5 年並獲行為良好減刑後的刑期,但指在「23 條」實施後,岑將無法獲得獄中減刑。官指岑能否獲獄中減刑是由懲教署長決定,不是法庭判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比對記者已服刑期的統計資料,上述 12 人之中,有 8 人即郭家麒、范國威、王百羽、吳敏兒、張可森、朱凱廸、岑敖暉及楊岳橋,已完成 70% 至逾 80% 的刑期,而郭、范亦是推算第一批、可於 2025 年上半年獲釋的被告。
李家超曾指「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
今年 3 月實施、稱為「23 條」的《維護國安條例》修訂了獄中減刑的規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對其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減刑。特首李家超曾稱「我們必須讓所有人都明白,如果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又形容是「一般做法」。
至今有兩宗關於獄中減刑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分別是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提出的司法覆核案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時任主席張敬生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兩案的公開聆訊揭示,一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會評估在囚者的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況,而懲教署長會考慮報告和意見,亦可能考慮國安委和警方國安處的意見,決定是否批出獄中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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