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冠以「危害國安」便難獲司法保障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指,張敬生案顯示,政府可隨時以「國家安全」介入司法程序,決定包括更換法官、定義涉案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新法例的刑罰安排在實質上具追溯效果,令被囚者不獲減刑。即使張敬生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懲教署署長決定,因署長聲稱已徵詢國安委意見,而國安委對法庭具有凌駕性,司法覆核亦難以推翻當局的決定。只要當局指稱某人危害國家安全,他在司法系統中便難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