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計劃放置或引爆炸彈及串謀殺警,部分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檢控,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案中14人被控,7人不認罪受審,最終只有一人被陪審團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另7名被告認罪,其中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被判入獄7年4個月。7名罪成而尚未判刑的被告,今日(14日)下午在高院接受判刑。
法官形容殺警計劃周詳,不理他人死活,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主腦吳智鴻入獄23年10月;在審訊中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的黃振強入獄13.5年;彭軍壕入獄10年。
在事件中認罪的7名被告,包括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鍾雪瑩及陳玉龍,他們分別承認串謀犯下對訂明目標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其中鍾雪瑩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被判入獄7年4個月。至於其他7名不認罪受審的被告,陪審團裁定其中一名男被告賴振邦所面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罪脫,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高院今日一併處理7名罪成被告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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