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首宗暴動案,一名理大男學生在2021年時獲原審法官李慶年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學生今(13日)在區院選擇認罪,被判囚33個月。
上訴程序歷時三年,法官李慶年提及,律政司準備上訴文件程序拖拉,他曾「卑微的要求」律政司須正當引述其判詞,惟最後須開庭處理。李官在判詞中強調,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合理期望恢復自由」,「一審後的延誤及波折把被告人的期望打破」,並就此給予刑期扣減。
李官另關注,上訴庭指示將案件發還他「繼續處理」,但意思「好闊」,直言:「上訴庭嘅字眼乾脆叫我判佢有罪?…….你可唔可以話俾我知繼續處理啲咩」,不過既然被告已認罪,已毋需拘泥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