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思行
2024-11-11 21:07:00
例如「非禮」、「盜竊」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窺淫」最高 5 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 3 年:這些便是「可逮捕的罪行」。市民目睹這些罪案發生時,有權行使公民拘捕權。
不過「普通襲擊」、「在公眾地方打鬥」、「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管有假炸彈」等罪,最高監禁只是 1 年,但不是超過 12 個月,因此市民不能就這些控罪行使公民拘捕權。其他更輕微的控罪如「阻街」、「亂拋垃圾」、在港鐵範圍「逃票」等更加亦然。
如果市民錯誤行使公民拘捕權(例如罪行並非「可逮捕的罪行」,或過程中使用不合法武力),變相等同在無合法權限下對他人使用武力、限制他人自由,有機會因此干犯「襲擊」、「非法禁錮」等罪,反而令自己墮入法網。
因此,不論是出於法律風險,還是自身安全的考量,行使公民拘捕權前,還請先三思而後行。在情況容許下,還是報警處理較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