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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啦要番印度
2024-11-01 17:22:29
無雀仔嘅腳仔
2024-11-01 17:24:43
件事犯唔犯法 你話事咩
慘啦要番印度
2024-11-01 17:25:03
所以咪加咗句如果
聖華快楽書店
2024-11-01 17:25:53
m記加大
毛毳毛
2024-11-01 17:27:03
返工搭鐵偷用特惠
毛毳毛
2024-11-01 17:28:16
唔幫襯人就偷用商戶專用尿兜
毛毳毛
2024-11-01 17:31:05
去文具鋪擦晒擦紙膠d角
金玟池男朋友
2024-11-01 17:31:37
師兄好邪惡
無底褲抗爭
2024-11-01 17:31:49
如果我想殺人唔犯法 然後我用刀插死人
1. 會唔會觸犯嚴重傷害他人身體
2. 失敗又會唔會犯意圖謀殺
3. 刀係偷嘅會唔會犯盜竊罪
以揉制肛
2024-11-01 17:37:36
用樓主做人質
要脅連尼住交瀆金
$2000萬
收到之後照撕票
慘啦要番印度
2024-11-01 17:41:02
需要符合道德
野牛十字斬
2024-11-01 17:41:36
你呢度三樣
扮事處男職員
2024-11-01 18:08:24
擊殺所有支那狗
熱奶昔雪糕
2024-11-01 19:25:19
無底褲抗爭
2024-11-01 19:44:34
1.理論上我攞刀拮人哋個肚嘅時候,係有機會同時犯幾個罪行嘅,包括謀殺,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破壞他人財產(拮穿件衫)。不過實際上檢控官只會揀最嚴重嗰件,即係謀殺嚟告我。所以即使我成功殺到人又赦免咗謀殺罪,仲要冇拮爛人哋件衫,至少仍然會犯嚴重傷害他人身體。
2. 呢個關乎到行動過程,如果我用一隻100%生效而且現在冇任何方式治療嘅毒藥,但係需要一年時間先起到作用,咁呢一年期間我嘅謀殺算唔算係成功?或者我攞刀殺人失敗之後被捕,對方經搶救後證實不治,我還押嗰啲時間可唔可以拎賠償?
3. 如題一,如嚴重傷害他人身體係殺人的必要條件,我就冇可能殺人嘅時候完全唔犯法,即係題目有矛盾。所以假設偷刀係犯法,其他達成我希望赦免嘅犯罪嘅必要犯罪條件應該仍然係要赦免埋。
以揉制肛
2024-11-01 20:15:13
咁我含淚揀最後個個算
ニジュー
2024-11-01 20:18:10
你係咪影射緊某些特權身份既人?
哈佬無套
2024-11-01 20:20:37
十一首
熱奶昔雪糕
2024-11-01 20:28:45
無底褲抗爭
2024-11-01 21:23:32
1. 參考殺人案:
「2019年11月13日的早上,上水北區大會堂外的龍運街上布滿磚塊,被阻上班上學的巿民自發清理路上的障礙物,一班黑衣人冒出阻止,終演變成衝突。突然現場磚頭橫飛,「羅伯」羅長清當時正拿着手機近距離拍攝現場情況,不幸遭一塊飛磚砸中其左邊太陽穴位置,隨即向後倒地不起,送院後翌日傷重去世。警方事後拘捕兩名當日在場的黑衣少年,控告他們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三項控罪,但經過審訊後三罪中僅得暴動罪成。」
雖然樓主懶得搵落去做完全舉證責任,但此案或足以證明律政司可以使用交替控罪等策略,將各種謀殺必要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有意圖傷人,意圖謀殺,傷人等罪行用作實行謀殺後的控告。
1.5《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第60 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 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理論上刑事罪行提告人仍然是律政司
2. 在對方當刻未死的情況下,可合理推斷對方器官仍然會受到嚴重傷害,犯罪者會否在對方未死期間因 意圖謀殺而施用毒藥傷人 或 嚴重損害他人身體 而被還押/判監?當對方死亡後,罪行因「傷害他人身體罪前題係嗰個人無死」而一筆勾銷亦不合理(沒有找到先例)。
3. 偷刀例子雖不恰當。但此案例證明赦免犯罪理應包括實行犯罪前的其他必要犯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