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者的期限 屈穎妍
大型體育賽事一向有助推動社會的運動熱,譬如世界盃後,會忽然多了很多人踢足球;張家朗江旻憓拿下奧運金牌,坊間的劍擊班開得四處皆是。
所以,香港今次在巴黎奧運取得佳績後,最好打鐵趁熱,認真檢討一下很多體育圈積習多年的問題,例如有些體育項目出現體育霸權,有些就是「圍威喂」的小圈子……所以,港協暨奧委會決定重新制定管治方針,並將公布一套「機構管治手冊」,加強對各體育總會的管治,更訂明使用公帑的守則。
其中一項要改革的,便是各體育總會管理層任期問題。
不說不知,原來現在很多體育總會的管理層都是一做幾十年屹立不倒。
舉例,三項鐵人總會的會長任期上限是48年,冰球總會執委可以做5屆共20年,足球總會去年換屇,前任會長霍震霆做了26年。
有記者翻查61個獲康文署資助屬於港協暨奧委會的體育總會的會章,發現當中超過七成體育總會的董事任期是沒設限的。他們認為,找適當人選當會長不易,加上運動發展要有延續性,故反對強制為管理層設任期上限。
其實,特首管的也是香港長遠發展,一樣需要延續性,但做特首都只可連任一次,即最多做10年,一個體育總會會長為什麼可以千秋萬世做幾十年呢?
無論幾有經驗幾有能力的人,都會有局限,況且體育總會涉及政府巨額資助,時間一久,容易形成不可撼動的霸權和利益,容易成為某些人的「山頭」,故改革是必須的,能栽培新血,該項運動才能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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