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康文署:舞台安全由主辦方負責 依賴主辦方聘工程師證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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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8:33:21
3 名被告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同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控方周四傳召時任康文署經理(香港體育館場務)鄧曉璇作供,她供稱康文署委聘耀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由註冊工程師檢查首被告提供的負重表(loading table)及懸掛圖則(rigging plan),並進行實地考察,評估是否安全;主辦方亦須另聘顧問公司,由註冊工程師監督和評估整個舞台搭建是否安全。

鄧周五接受控方覆問時確認,康文署依賴上述兩份註冊工程師證明書,確保舞台安全穩固,才會批准演唱會舉行,並強調租用人有責任確保他們使用的物品、舞台裝置安全,「如果專業人士都寫咗係穩固、安全,我哋當然係相信份報告」。

控方隨後傳召鄧曉璇的下屬,時任康文署副經理(場務)黃詠琪作供,她供稱在 2021 年 11 月接手跟進 MIRROR 演唱會,主要負責聯絡大國文化和藝能工程,代表康文署統籌演唱會。

黃詠琪供稱,首被告是藝能工程的對口人,處理演唱會的技術問題,包括提供負重表、懸掛圖則、舞台平面圖等,康文署與主辦方召開技術會議時,首、次被告會代表藝能出席,但不清楚他們實際上擔當甚麼工作。

至於第 3 被告梁耀祖,黃供稱梁於 2022 年 6 月 3 日,曾透過 WhatsApp 向她索取紅館平面圖,但她不清楚梁在 MIRROR 演唱會中擔當甚麼角色。

2022 年 6 月 9 日,黃詠琪發電郵給代表大國文化的吳珮珊,通知她遞交相關文件的限期,當中負重表和懸掛圖需於 6 月 19 日前提交。黃補充,電郵僅提醒主辦方交文件,但「寫呢個日子未必收到」,因主辦方往往會不斷修改,到最後才提交文件。

至 6 月 28 日,黃再提醒吳提交負重表和懸掛圖則。7 月 5 日,黃與大國文化及首、次被告等人開會,她再敦促提交圖表,首被告回答「會盡快交」。

黃最後在 7 月 13 日,收到首被告經電郵發送的負重表和懸掛圖則,黃將文件轉交耀固檢查,另定於 7 月 23 日進行實地檢查。

耀固的工程師溫志華在 7 月 18 日發電郵,向黃索取更多資料,黃將電郵轉發給首、次被告,首被告致電回覆,稱第 3 被告會再聯絡溫志華交代。溫翌晚表示已收到藝能的回覆,正在計算負重量,7 月 20 日指已完成審視,對結構沒有進一步意見。

在 7 月 22 日深夜 11 時 50 分,即距離演唱會首場不足 3 日,首被告再發電郵提交修訂版的負重表和懸掛圖,黃稱首被告在電話表示,圖表上加了一些喇叭。首被告另將原定於 23 日進行的實地檢查,延至 24 日。

溫檢查經修訂的圖表後,在 7 月 23 日中午表示沒進一步意見,並於 24 日進行實地檢查。黃稱,溫的檢查範圍,包括確認懸掛物的實際位置符合圖表所述,他在檢查後同日發出「穩定性證明書」。

同日,黃收到首被告發出、由主辦方委托聯和工程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的安全檢查報告,確認舞台安全穩固。黃庭上補充,主辦方有責任確保他們使用的吊掛物安全穩妥。由於康文署及主辦方分別聘請的註冊工程師,都已簽妥安全證明,康文署批准演唱會如期在 7 月 25 日舉行。

根據控方周四讀出的開案陳詞,首被告提供的負重表列出 10 項設備,實際重量比申報的重量超重 3.2 倍,專家評估事發時紅館的 13 個負重點皆嚴重超重逾 100%。

控方高級檢控官鄧銘聰詢問,假設主辦方提供的負重表超出紅館樓頂的負重限制,康文署會否繼續租出場地。黃表示,若發現超重會告知主辦方和製作公司,要求他們更改設計以符合上限,「因為紅館都(落成)40 年,其實憂慮嘅就係我哋紅館結構個安全囉」。

控方續問,若主辦方圖表列出的重量,與實際重量不符,康文署會否預期藝能主動披露。黃表示「因為我冇諗過係唔正確嘅,所以我冇呢個預期喺度」。

她續指,假設康文署知悉圖表有誤,她會先向上司報告,因為主辦方沒提供真確資料,是違反了租用條款,此舉亦影響公眾安全,「因為紅館天花下低,坐滿晒觀眾、成萬人,如果有咩事,其實呢啲就係 public safety(公眾安全)」。她亦會要求主辦方提交真確資料,重新安排工程師審批,證明穩妥,若未能及時處理,「咁可能要暫停嗰個節目,處理完先繼續個節目」。

代表首、次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盤問證人時,重提藝能曾提出懸掛 12 隻吊船,在觀眾席中間安排 12 名藝人上落,但康文署擔心安全問題。2022 年 6 月 6 日,藝能在會議上再提出類近建議,同日黃與首被告到紅館實地視察。

黃詠琪在辯方盤問下確認,首被告對吊船的安全性同樣有疑慮,因此決定「不如就唔好再做」,放棄了吊船的設計。

代表第 3 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關注,康文署是否視公眾安全為首,包括表演者的安全。黃詠琪表示「安全係緊要」,但主辦方有責任確保舞台上所有設備、懸掛物等安全、穩固,因此需要由主辦方另聘顧問公司,檢查設備安全,強調「舞台上面嘅安全,係要主辦方去負責嘅」。辯方續問,康文署是否需要有監察的角色?黃供稱康文署依賴主辦方提供的註冊工程師報告,確保懸掛物的安全,康文署本身沒有人員確保懸掛物是否穩固。

黃於盤問下確認,主辦方如何懸掛物件毋須康文署批准。辯方質疑「會唔會同你講康文署要以公眾安全為首,呢個說法有啲出入呢?表演者都係公眾人士,點解可以唔係經你哋審批或規管?」黃重申主辦單位仍需提交文件,聘用註用工程師檢查懸掛物的工序、物料符合標準,「我唔知佢睇咗咩去簽啦,總之佢一簽名,就已經證明咗係穩固」。

另外,辯方引述康文署的《演藝場館作業備考——懸掛布景的硬件設備》指引,黃詠琪確認她與勞工處錄口供時,表示紅館不被列作演藝場館,而是列作圖書館及發展科,因此這份指引並不適用。黃其後補充,「我又唔會話完全不適合」,因為紅館的搭建比演藝場館更複雜,而業內有一份標準,康文署的指引亦是列出一些業界標準,「其實都可以話適合(紅館)嘅」。

控方覆問時,關注除了主辦方延聘的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康文署自己亦聘用輝固作為工程顧問,那輝固須否確保懸掛物安全穩固?

黃詠琪指「佢(輝固)唔需要做呢樣嘢」,輝固只須檢查主辦方提供的負重表,會否超出紅館的承重上限,懸掛的位置與圖表是否一致。但黃同意控方所指,檢查懸掛物會否超出承重量,本身便是確保紅館天花結構的安全。審訊下周一將傳召大國文化的職員吳珮珊。

DCCC291/2023
2024-10-19 10:13:39
係神嘅安排
無理由叫人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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