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有截停搜查權力
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1)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及
(c)如該警務人員認為以下行動乃屬必需 ——
(i)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及
(ii)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2)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a)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c)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及
(d)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3)在本條內,身分證明文件 (proof of identity)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97年第80號第10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