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在體育場看見一名男子甲獨自跑步,藉口糾正跑姿為由,趁機撫摸甲男胸部,被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性騷擾罪,處以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於112年3月9日晚上10時20分許,駐足於台南市南區體育場的田徑場,見到甲男獨自跑步,心生不軌之念,藉口指導甲男跑步姿勢,誘使對方跟隨至體育公園內的兒童遊戲區。張男誆稱甲男跑步時肩膀姿勢不平,建議甲男脫去上衣,以利姿勢矯正,還在甲男脫去上衣裸露上身時,以矯正姿勢為名,觸碰其胸部,造成甲男遭受性騷擾。事後,甲男向警方報案,經查證後,發現張男確有違法行為。
甲男指控,張男趁機用手觸碰我的胸部三到五秒數次,且會說一些奇怪的話,說「搓揉胸部促進血液循環」等噁心的話語、「他摸我胸部時,我心裡非常不舒服」、「他摸我胸部的時候,我有稍微擋一下」,離開時張男「用右手摸我頭髮跟左臉頰說真可愛」,那時看到張男的表情是犯行得逞那種嘴臉很噁心。
張男在審判過程中對性騷擾的事實予以否認,辯稱只是進行伸展運動,然而法院認為其辯解缺乏說服力。根據甲男的多次證詞,張男明顯有意圖對其進行性騷擾,並在行為過程中有著明顯的性暗示和侵犯性接觸。
台南地院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張男的行為屬於性侵害犯罪,依該法應受到懲處。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被告所提出的證詞,經過詳細調查及證人證言的比對,認定甲男的陳述真實可信,且與現場證據相符。最終判處張男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