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無效交易條款及細則為條款第8條,後續條款編號亦隨之更新: 合資格信用卡及合資格銀行賬戶交易,無論是否已過賬,如隨後被部分或全部取消、退款或撤銷(包括購物退稅),將不會被視為合資格信用卡及合資格銀行賬戶交易(「無效交易」),且不符合獲得積分的資格。中銀香港及/或卡公司可能會要求任何相關交易的證明文件,以確定合資格信用卡及/或合資格銀行賬戶是否有任何欺詐或濫用。對於任何涉及無效交易、欺詐、濫用或非正常重複購買和退款交易(「欺詐性積分」)的積分(無論該積分是否已兌換任何禮品),中銀香港及/或卡公司保留全權酌情決定,並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扣除欺詐性積分,或根據每一積分可兌換現金回贈之基本兌換率(詳見「現金回贈」兌換計劃之條款及細則部份),由(i) 相關的合資格信用卡;及/或 (ii) 客戶於中銀香港持有的任何銀行賬戶扣除與欺詐性積分等值的金額。客戶獲得的任何欺詐性積分將立即到期並由客戶償還給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