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速神驅
2024-09-25 16:33:06
原審裁判官屈麗雯早前判刑時指,就陳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他有良好背景而扣減一個月,即判囚4個月。葉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兩名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沒有考慮警員的口供,與片段有不吻合的地方。就陳港榮,上訴方指裁判官沒有就警員在辨認上的疑點作分析,雖然陳當時佩戴紅色頭盔,但他並非在場唯一佩戴此款頭盔者。惟姚官同意裁判官所指,片段有其限制,畫面並非在固定位置拍攝,因此若要將警員的證供與片段逐一比對,屬不恰當或不有效。
姚官亦強調,現場有相當多環境證供,包括非法集結的時間及地點,與兩名上訴人被捕的時間及地點接近。而兩人的裝束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非常類同,故明顯是有備而來,並排除他們是巧合路過。
兩人又認為,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或辯方證人的證供。陳供稱當日與女友遊行後送她回家,站到一旁吸煙期間卻見有人跑近,最後他被捕。至於在屋苑任職救生員的葉則傳召上司作供,對方指會提供口罩予員工在泳池泵房使用。姚官考慮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既然她拒絕接納辯方案情,姚官沒有基礎可以推翻。
姚官裁定兩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並駁回他們的定罪上訴。
至於葉另就判入勞教中心的刑罰申請上訴,由於他現已年滿25歲,不適合勞教中心。上訴方指若法官駁回上訴的話,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判刑,即判少於3個月的監禁。姚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無不妥,但考慮到上訴需時,葉已年滿25歲,故改判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