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速神驅
2024-09-24 13:31:27
申請人為記協,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孫靖乾代表。祁志陳詞指署方政策不應限制真誠新聞工作,衡量限制是否相稱時不應考慮資料是否恰當使用,只應考慮會否濫用資料,然而如今只有3類型查冊申請可自動獲批,新聞工作者查冊不屬其一,需要回覆署方多番查詢及聲明。
祁志續指現時情況對查冊資料有足夠保障,例如已有「起底」罪行阻止人擅自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另一方面新聞工作者亦有責任藉查冊等方式驗證資料,以免干犯誹謗要承擔法律責任。
祁志認為即使署方安排合理,然而其造成的限制超乎其必要,故未能通過相稱性測試,法庭應裁定違憲。論及私隱權方面,祁志反問相比起3個自動獲批查冊目的,新聞查冊何以見得會較容易侵犯私隱權。祁志指一方面記者有責任保密資料,另一方面本港法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平衡了各方權益。祁志引述署方指車輛查冊所得資料只應用於道路用途,祁志反駁指車輛用途遠遠不止於此,例如在陳列室中展示等,亦非道路用途。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來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去年6月終極上訴得直,終審庭認為沒有理由限制查冊用途選項為申請者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事宜,或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入稟狀指,運輸署今年1月提出新政策規管車牌查冊,新安排下有3個查冊目的可自動獲批,惟新聞採訪不屬其中之一,新聞工作者必須循「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獲署方信納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資料不會被濫用等條件才會批准。記協質疑新安排不符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過份要求記者提交鉅細無遺的調查詳情,例如申請符合何等公眾利益、記者既有資訊何以不足以報導、如何用作新聞用途等。入稟狀續指,新措施實施3個月後,署方處理為新聞採訪查冊申請過程緩慢,並不合理,至今未有任何記者成功查冊,遂入稟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案件編號:HCAL55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