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審訊自去年 10 月開始,至今橫跨近一年,今(19日)進入第 50 日審訊,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要求下,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今早在庭上,歸納讀出涉及七名被告的案情分析。針對首被告林卓廷的案情,控方從七方面反駁,指出林的辯解屬「不合理、不可信」,指林當晚行為與公職人員不符,甚至是濫用職權達到私人目的,又指事件「其中一個起因是歸咎於被告的發動和參與」;陳詞期間,林卓廷不時苦笑、搖頭。
控方另指至於其餘六名被告,控方亦指他們證供不合理、不可信,重申即使白衣人暴動唔會令黑衣人行為變合法(見另稿);林卓廷一方下午陳詞反駁,指林到達元朗站後突有白衣人持棍「兇神惡煞」走近包圍,令情況立即升溫,閘內人士「冇得揀」,只能採取適當行為自衛。其餘被告一方明日繼續陳詞(見另稿)。
審理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開庭時指控辯雙方已提交書面陳詞,而控方文件「有三個 bundle 好似博士論文咁」,指案件涉及七名被告,希望控方陳詞讀出重點。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一度指,「想用一兩句說話總結控方案情」,但法官指出「要公道啲,令到法庭內任何人士都清楚你講緊嘅第一被告情況」,要求控方讀出對每一被告的案情分析。
控方:被告濫用職權達私人目的,如 Facebook 直播刷流量
控方先指林卓廷解釋自己作為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有責任處理事件,但他在 2016 至 19 年所關注的北區事件,只涉及水貨客、大廈維修、圍標和廉署安排等,從沒就元朗事件作詢問或關注,而其所屬新界東選區並不包括元朗。控方認為林卓廷 721 當晚當時並非在履行公務,而其行為與公職人員處理問題的態度不相符,「甚至有濫用職權達到私人目的,如在 Facebook 直播刷流量,以取得市民大眾認同」。
控方又指他在事件發生前,曾在 Facebook 三次發帖文,提及元朗有黑社會,「字眼表面上是告誡市民要注意安全,實則是明示或暗示呼籲市民入元朗生事,之後的事件,其中一個起因是歸咎於被告的發動和參與」。控方指林卓廷聲稱入元朗目的是監察警方行動,但他大部分時間都留守西鐵站,主力是注視和對峙白衣人,對監察警方行動無幫助。
控方:林以立法會議員身分領導挑釁和攻擊
程慧明接著指,被告作供時承認曾參與其他社會事件,對示威者穿著深色衣物、會帶面罩、口罩等裝備,用雨傘組「傘陣」對抗等有認知,也曾舉例指曾見到大型聚集演變成暴力衝突。控方指當林到達元朗西鐵站見到大批人群集結、沒有出閘,必然知道集結有機會引致衝突,但他未有勸喻在場人士離去,反而要求警方盡快到場,是「有立場偏幫付費區內人士,主要挑起仇恨對抗白衣人」。
控方之後反駁林卓廷稱自己在現場是調停者角色,如他稱曾叫人不要出閘、或曾叫白衣人「唔好郁手」,但從片段可以聽到,被告在很早階段「抹黑白衣人,不斷叫佢哋做黑社會,令付費區內人士對白衣人有仇視和對抗」,中段更一起大叫「黑社會唔好走」,在場人士明顯是引用其叫法、他亦從無阻止區內人士呼叫及調停,反而以其立法會議員身分作為領導者,帶領付費區內人士不斷挑釁和攻擊,亦曾用揚聲器協調行為、對白衣人作叫罵。
控方:沒理解白衣人來意、對訴求視而不見
控方又反駁林解釋自己說「黑社會唔好走」是「口不對心」,認為其說法不可信,因片段中他整體行為令事件火上加油;指他專程前往元朗、作為調停者本應在衝突中保持中立或勸誡,但他在付費區內縱容聚集人士叫喊口號,面對白衣人時「唔試圖理解佢哋來意」、「考慮白衣人一方感受」,又指他稱看不到白衣人「保衛家園」標語,質疑「佢真係睇唔到,抑或係想掩飾佢知道白衣人目的?」。控方指若林知悉白衣人目的,便知道若自己和其他離去有機會平息事件,不會引起紛爭,但他卻「對白衣人訴求視面不見」,是掩飾其留守站內目的。
控方再反駁林指入元朗目的是保護年輕人,以免他們受襲,但卻不見他有任何實質行動作保護,如建議在場人士到月台更換淺色衣物;若他真的是保護年輕人,可用權衡手法而非作正面衝突,「從來冇同白衣人討論,畀年輕人、市民出閘返屋企」,指出他沒有實質行為支持其說法。
控方指林卓廷多次「發號施令」
控方最後歸納林卓廷在此暴動案參與程度極高,歸納他一系列行為,包括曾「聯絡各單位人士」如當區區議員黃偉賢、警民關係科警長詢問現場情況;到場後指示市民如何處理證物;帶領人群走向閘機迎向白衣人;引用黑社會字眼激起付費區內情緒和挑釁白衣人情緒;指揮付費區內人士對付白衣人如叫「唔好褪」「唔好追」,無論如何解讀都是「發號施令」;指揮區內人士攝錄白衣人的樣貌;叫助手用電話作直播,以「號召其他人一齊搞事」;很長時間站在付費區內前線或較前地方,期間身邊群眾與白衣人指罵、夾雜粗言穢語;與站內人士「以兄弟互相稱呼,以加強合作同默契」;有一段時間以揚聲器主導行動、壯大聲勢;有時向月台方向招手,隨即有人將雨傘從月台飄往大堂,便利前線築起傘陣。
控方總結指從錄影片段所見,林卓廷在現場向白衣人挑釁對抗,若警方到場目睹其行為,相信會將其拘捕,又指閘內人士其實不希望警方到場。
此外,控方在庭上陳詞最開首補充,審訊初期曾加入「大環境嘅片段」,如中西區暴動,是想指出案發時元朗警力相對薄弱,吻合警方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曾供稱,該區借調了幾乎一半警力到中西區。
法官陳廣池在控方陳詞期間一度問及,書面陳詞有否提及黃偉賢有關 7.21 背景的證供,控方指在附件中涉及黃的證供有所提及。陳廣池多番強調,指 7.21 在元朗發生的事「唔係話空穴來風、突然間爆出嚟、無啦啦一班人衝入嚟」,而是「有個大環境喺度」,認為案件的背景和氛圍屬關鍵性情況,控方應將相關證據組合於陳詞交代,而非僅列在附件。陳廣池又提到,警方在本案無論是白衣人或黑衣人,「整體拉嘅人係遠遠低於現場出現嘅人數」,指現場有200至300人,但只有約 20 至 30 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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