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踩單車的道路使用責任與駕駛汽車相似。當中與「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相似的罪行有「不小心騎踏單車」及「魯莽騎踏單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下稱「該條例」) 第46條「不小心騎踏單車」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 可處罰款港幣500元。不小心一詞在該第46條內有定義,意指踩單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而該條例第45條「魯莽騎踏單車」則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元,再犯者更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元及監禁3個月。
單車罰500

之後先1000同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