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刻係寫 「涉犯」同 「犯罪嫌疑重大」
而檢方係呢段時間 就係要證明 沈柯之間係有不法利益輸送 或者至少雙方係利益相關者
如果柯本身無得益 得利既只係沈 柯呢到不容易入罪
加上只要檢方不能證明 個20%容積獎勵並非只針對京華城而設既特例 呢到亦都不容易入到柯圖利
第 6 條無金流所以入唔到受賄「圖利罪」是指對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或是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因為圖利罪就是明確規範在「貪污治罪條例」當中
有人會說:「圖利不是貪污」、「有圖利,但沒有違法」,這些說法都不正確,因為圖利罪就是明確規範在「貪污治罪條例」當中,也是定義最為廣泛的一類。收賄和圖利可能同時成立,但過去判決中認為收賄是特別規定,圖利是概括規定,意指規範範圍較廣,所以適用上應先看收賄罪有沒有成立,不成立的話才會適用到圖利罪。
https://kids.twreporter.org/article/knowledge-corruption
我睇台灣網就係咁啦 不如你又講下圖利點解
人地咪寫埋比你睇邊條罪囉,我再講埋比你聽第6入面既1四/五
咁你點證明佢係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佢獲得左咩利益? 檢方唔提出或未能舉證的話點入呀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