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案 法官郭偉健 推返自己在羊村案中的裁決 裁罔顧煽動後果 也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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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21:07:24
打錯字 推翻 才真
2024-08-31 21:10:19
2024-08-31 21:21:53
2024-08-31 21:28:16
182. 另一方面,上訴庭在Tam Tak Chi案第119(3)段清楚說明,「言詞很多時可以引發行動,而煽動性言詞可以導致煽動行為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在訂立罪行懲罰散播煽動性言詞的行為時,其目的是在於避免這種潛在的不良後果,這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 煽動罪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的罪行。在這種情況下, 根據上述Kulemesin 案的原則,顧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旨在防止言論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本席認為早前於Lai Man Ling案的裁決,即發布者須要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原來闡釋法律係以結果為目標
唔係睇返立法會議案點討論,去推斷立法意圖
2024-08-31 21:44:55
2024-08-31 21:51:21
2024-08-31 22:08:04
「不能達成原有目的」就要改,咁同直接話「唔啱我心水」有咩分別?所謂「依法判決」呢?
2024-08-31 22:45:54
2024-08-31 23:36:04
高尚情操
2024-08-31 23:48:26
幾時知自已煽動
2024-09-01 02:27:02
一定要上訴
2024-09-01 02:28:49
煽動推翻法律裁決
2024-09-01 21:58:46
高尚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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