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另一方面,上訴庭在Tam Tak Chi案第119(3)段清楚說明,「言詞很多時可以引發行動,而煽動性言詞可以導致煽動行為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在訂立罪行懲罰散播煽動性言詞的行為時,其目的是在於避免這種潛在的不良後果,這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 煽動罪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的罪行。在這種情況下, 根據上述Kulemesin 案的原則,顧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旨在防止言論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本席認為早前於Lai Man Ling案的裁決,即發布者須要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