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純根據法律條文,根本冇必要有Jury
Jury嘅存在,唔係要普羅大眾突然變金田一,
誓詞講
“本人A.B.,謹鄭重至誠據實聲明,本人當以不懼、不偏、無私的精神,盡本人所知所能,聆聽證供,並作出真實的裁決。
呢個真實,係講裁決團真正發自心底自願決定做嘅裁決。
你睇晒所有證據,聽晒所有口供,之後唔係扮專業法律人員去判斷,而係作為一個人,以你嘅理性,良知,作出裁決。
裁決團否決權,真正嘅意義係,就算法律層面上所有證據都針對罪成。
但假如背後明明有比所謂罪成更違反真正公義嘅事,甚至所謂罪成,係一種強權嘅迫害,裁決團係可以判無罪。
咁係對機械化,失去人性嘅司法檢控,甚至被獨裁政體利用嘅體制,作出制衡嘅和平手段。
而呢個亦係裁決團唔駛解釋裁決理由嘅原因。
講完喇
我真係好絕望,太多人做Jury掛住鑽研技術性條文,而忘記左自己嘅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