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底」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
修訂條文中加入多項與「起底」相關的罪行,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並賦予專員多項調查及執法權力,包括送達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
為反映「起底」個案的嚴重性,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
第一級罪行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任何人如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第二級罪行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同時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實際指明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
係就快啲起哂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