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關注黃之鋒案底纍纍 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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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3:21:09
35+顛覆案中,31人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劉偉聰則罪脫,後者遭律政司上訴。辯方今於西九龍法院求情指黃之鋒雖曾赴美游說外國支持,惟只是反修例運動宏觀背景,不屬本案指控之內,法庭另關注黃之鋒案底纍纍。辯方又指直到2020年7月譚文豪仍盡力出席多個立法會會議,在11項表決事項中投票贊成10項通過撥款,還柙3年多一直想念妻兒。
2024-07-05 13:21:47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黃之鋒,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譚文豪。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提到,有辯方代表曾引用《香港國安法》第30條勾結外國勢力罪串謀罰則,大律師李國威指,黃之鋒雖然曾經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前表態尋求外國支持,惟與本案無關,本案只關乎本地事宜,即使黃之鋒曾赴美游說,提及國際戰線,也只是反修例運動宏觀背景,不屬本案指控之內,然而上述勾結外國勢力罪串謀罰則有特定指控,因此不適用本案。

3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關注黃之鋒多項案底,李國威交代指,黃之鋒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被控後獲法庭保釋,同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黃之鋒參與遊行,違反《禁蒙面法》,以及發布西灣河開槍警個人資料違反「起底」禁制令,翌年六四再次干犯未經批准集結。李國威接受此屬加刑因素,惟希望法庭整體量刑時考慮相關案件,並認為黃之鋒屬次級「積極參與者」級別。李國威呈上黃之鋒母親、前老師等的求情信,指黃之鋒本案盡早認罪,希望改過自新。李國威稱,黃之鋒雖未曾當選區議員,但一直熱心助人和參與公共事務,法官質疑早前案件量刑時已考慮到這因素,理據不能循環再用。

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求情指,譚文豪出身草根,原任職的士司機,機緣之下赴澳進修後,返港成為機師,收入可觀,其後參政成為立法會議員,不為自利,而是希望回饋香港,令社會大眾更相親相愛。何沛謙引用截至2020年7月前的立法會紀錄,顯示譚文豪其實一直支持政府撥款申請,在本案風風火火之際仍盡力參與3個立法會財委會會議,最終「奇蹟地」突破重重難關,成功通過撥款,又要求委員會主席將盡量多民生項目撥款加到議程之中,在11項表決事項中投票贊成10項,並沒有無差別否認議案,可見譚文豪盡忠職守,表決前曾考慮議案優劣。

李官引述時任公民黨執委鄭達鴻曾供稱,公民黨2020年3月召開記者會「搶疆」,譚文豪在前夕黨內準備會議中有份主張。何沛謙回應指案發時存在眾多不明確之處,譚文豪實非頑固激進分子。何沛謙求情指譚文豪現已還柙3年多,一直很想念妻兒,加上疫情期間譚文豪經營的餐廳在困難下最終倒閉,其妻子一直承擔家庭經濟及心理重責。何沛謙指另一方面譚文豪2020年11月已辭職離開政壇,認為續任再無前景,因本案被控後2022年尚未有案情時,譚文豪已準備認罪,顯示其真誠悔意,現正修讀會計課程,成績優異。

何沛謙最後重申法庭量刑時只應考慮《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言行,實施前言行不在控罪時段之內,不帶任何刑責,以免受滯留效應影響,只可用以考慮是否存在串謀以及被告是否串謀者,否則會違反《香港國安法》第39條「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法官陳慶偉表明不同意,事項關乎本案,李官指會考慮作背景成因。雙方以本港立法管制大麻二酚作例,何沛謙指就算有人在立法前營商入口大麻二酚產品銷售,也只應考慮立法後實際銷售數量,李官反駁然而倘若立法前營商規模龐大,難道法庭無權考慮?

是次聆訊所涉被告及其案發時報稱職業依次27歲無業黃之鋒、49歲商人譚文豪、32歲觀塘區議員李嘉達、52歲譚得志、61歲無業胡志偉及41歲無業施德來,其中僅施德來不認罪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2024-07-05 13:25:25
原來黃之鋒已經27歲
由十五歲已經聽佢出嚟講嘢
轉眼就三十
2024-07-05 15:42:35
2024-07-05 17:31:28
2024-07-05 17:31:40
2024-07-05 18:03:56
2024-07-05 18:29:40
隨時坐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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