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 47 人案明天(25日)開始分批處理求情,被指為案中主腦的戴耀廷,與被指為組織者的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共五人,預期需時三日求情。
這宗迄今最大規模的國安案,審訊歷時 118 天,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花了半年時間寫成 300 多頁判詞,用法庭語言記錄、演繹初選的前因後果,當中無可避免地觸及法庭對一些政治議題的看法。當中,控辯雙方證人供詞皆提及到,一些較重要的政治關鍵詞 — 涉及民主陣營光譜的「抗爭派」、「傳統民主派」;民主派爭取的「五大訴求」、「攬炒」。法庭如何理解這些關鍵詞,與控方證人供詞是否一致?法庭又按理解論證了什麼、繼而影響對個別被告裁決?
13 次提「抗爭派」 涉推論顛覆意圖、協調共識
第二被告、被指稱為組織者的控方證人區諾軒,在長達 24 日的作供中,曾按對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取態,區分初選參與者屬於較溫和或激進。法官問他「抗爭派」的意思,又逐一讀出被告名字,要求區諾軒回答該人是否屬於他所理解的抗爭派。他供稱,鄒家成、何桂藍、余慧明屬於抗爭派。
法庭上月底頒下判詞,主體 177 頁內容逐一論證 16 名不認罪被告罪成與否。翻查 177 頁判詞,當中有 13 次提及抗爭派(resistance camp / resistance group),分別涉及鄒家成、何桂藍、余慧明、柯耀林、陳志全、彭卓棋、吳政亨的段落。字眼多用作事實陳述,例如描述 2020 年 7.15 抗爭派記者會,又或引述被告言論;除鄒家成外,並未形容其他人為抗爭派一員或進一步演繹。
何、鄒、余被區諾軒歸類為「抗爭派」,但判詞只形容發起《墨落無悔》的三人為抗爭派,另以「抱最激進政見」形容何。
與區諾軒作供有別,法庭在判詞中明確指出屬抗爭派的人物,僅草擬《墨落無悔》聲明的鄒家成,及認罪的張可森和梁晃維。在論證鄒家成顛覆國家政權意圖的段落(第 519 段),法庭明確表示考慮到鄒「作為本土抗爭派的一員」,毋庸置疑地認為鄒晉身立法會的目的,就是以任何手段抗爭,而抗爭對象包括建制派及政府。法庭因此認為鄒參與初選的意圖明確,以推翻現有政府及政制作第一步。由此可見法庭對於抗爭派的理解,並藉此推論被告的顛覆意圖。
在論證鄒家成對本案「謀劃」的認知時(第 511 段),判詞提及鄒與不同選區的張可森、梁晃維花了一整個下午草擬〈墨落無悔〉聲明,引述第二段提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是「抗爭派」的「最大公因數」。法庭認為按邏輯推論,聲明所提及的兩點就是在協調會議上達成的共識:
我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撤銷所有抗爭者控罪,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並重啟政改達致雙普選。
我認同若支持度跌出各區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
判詞進一步指,「毫無疑問地,三人作為本土抗爭派及政治新丁,財政資源不多」,三人會將他們認為最重要的共識,在上述兩點內容中清楚指出;可見法庭在論斷聲明內容屬協調會議達成的共識時,考慮到三人屬抗爭派這項因素。
四次以「激進」形容何桂藍、公民黨成員
在論證何桂藍參與在謀劃當中時,判詞引述何 2020 年 7月 14日在 Facebook 上提到,抗爭派應說服溫和選民為何要用立法會選舉引發憲制危機。判詞又提及她出席抗爭派記者會,但沒有形容她為「抗爭派一員」。
判詞在描述何和鄒家成的政治理念時,使用了「radical」(激進)字眼,如描述根據何的言行,「她是其中一個抱有最激進政見的參與者。」判詞共四次用上「激進」字眼,三次都用於鄒家成和何;另外形容過鄭達鴻為爭取黨的持續支持,跟隨楊岳橋、譚文豪在公民黨記者會上的「激進」說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供詞稱「傳統民主派」懷疑否決權 判詞隻字不提
區諾軒供詞將支持民主的陣營分為三類:「traditional democratic parties」(傳統民主派)、 「radical members」 (激進成員)、「localist」(本土派)。第三被告,同任控方證人的趙家賢亦供稱,民主陣營政治光譜很闊,部分人非常贊同戴耀廷提出以否決權為談判籌碼的想法,但傳統民主派對此有所懷疑。綜合控方證人供詞,民主黨、街工、社民連均有被視為傳統民主派。
有別於在鄒家成判詞內容中提及「抗爭派」,判詞對不認罪的民主黨黃碧雲、林卓廷,以及社民連的梁國雄,法庭對於有關其政治光譜的分野隻字未提。在論證三名被告罪名成立時,法庭不曾形容其為傳統民主派;單從判詞看來,見不到法庭在論證時有否考慮其政治光譜,或所給予的比重。
民協作為主打民生的老牌政黨,過去一直被視為政治光譜中最溫和的政黨,法庭亦未有在判詞中提及其為「傳統民主派」。民協何啟明、施德來均在審訊中作供,解釋初選時的言行是嘗試表現出較「進取」(Progressive)形象,以爭取選民支持。尤其是曾表明會兩度否決預算案的施德來,在作供時解釋,視否決權為談判籌碼、策略,目標是令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法庭最終拒絕接納民協兩人的供詞,對於民協試圖建立「進取」形象的著墨極少;只在論證施德來參與「謀劃」的段落(第 447 段),表明拒絕接納施德來指會與政府溝通的供詞,又認為從施在選舉工程中的表述,清晰見到他圖透過兩度否決預算案說服和取得選民支持,認為「他會忠於自己所表現的進取立場,以及所描繪的民協新形象。」
「五大訴求」不可能 僅為否決預算案藉口
177 頁涉及 16 名被告的判詞中,共 138 次提及民主派主張爭取的「五大訴求」。判詞指出,「35+」的目標之一,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法庭在裁定被告是否參與在謀劃當中時,一再表示被告明知政府不可能接受「五大訴求」,形容以政府拒絕回應為由否決預算案,只是行使否決權的藉口。這項推論,先後出現在鄭達鴻、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的相關判詞部分,皆建基於他們是有一定資歷的區議員或立法會議員。簡單而言,法庭論斷政府不可能回應「五大訴求」,由此反過來推論參與者行使否決權的必然性。
對於鄭達鴻、施德來等供稱否決權是談判籌碼、藉以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一說,法庭亦一律拒絕接納。舉例說,法庭認為施德來一再公開表達會否決財政預算案,所以不接納談判籌碼一說,更指施作為民協主席,背離了民協過往持守的價值。
裁「攬炒」違基本法 推論曾閱文章人士知意圖
判詞另 46 次提到「攬炒」(mutual destruction);有關內容多數是引述戴耀廷文章或各被告言論,以證明被告對「謀劃」的認知,從而進一步論證參與其中想達到的目的。
判詞指,戴耀廷多次在《蘋果日報》撰文:例如 2020年 4月 14日的〈攬炒的定義和時間〉、4月21日〈攬炒的時代意義〉、4月28日〈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等。法庭認為這些文章是戴推動「35+」的一部分,讓公眾知悉「35+」的目的,在於透過謀劃削弱、破壞或推翻《基本法》所建立的特區政府現有政治體系及架構,以及「一國兩制」政策。
換言之,法庭在本案對於「攬炒」的理解,屬違反《國安法》第22條(3):「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在裁定各被告是否入罪時,法庭會先考慮被告對「35+」目的是否知悉,包括會考慮被告曾否看過這些文章,又或曾否參與協調會議。例如陳志全供稱曾看過〈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法庭便以此為由,認為陳志全知悉戴耀廷啟動計劃的意圖;即使陳供稱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庭仍指他在初選前已知悉計劃目標,及後參與其中,拒絕接納他不會無差別否決的供詞。
在施德來部分,則以施支持「全面攬炒」證明其與民協理念相違。「攬炒」一詞亦多番出現在吳政亨的部分,說明他支持攬炒、同意戴耀廷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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