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處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為傭工免費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住宿地方。當中有列明不適當住宿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供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若安排外傭瞓廳,床舖要朝桁晚拆,沒有其私人空間,便有機會違犯僱傭合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