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都好似係13,4咁上下
如果有對13,4嘅情侶黎香港扑嘢 可以拉尻佢

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草擬的目的,香港曾修訂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新增 第153P條 ,以檢控在香港境外發生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觸犯 《刑事罪行條例》 附表2 指明的罪行,並涉及兒童,或受害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本來居於香港,即屬違法。 附表2 指明的罪行包括與13歲/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等。
參考上訴庭在 香港特區政府訴李國華 一案的判決,可見此條文如何彰顯香港 《基本法》 和 《香港人權法案》 的精神,亦顯示條文設立的目的和覆蓋範圍。案件發生在內地一所兒童收容中心,而受害女童在該中心留宿。被告因與該名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被裁定違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1)條 及 第153P(1)條 下三項控罪。他亦因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被裁定違反 《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1)條 及 第153P(1)條 ,及因猥褻侵犯另一名女童,被裁定違反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1)條 及 第153P(1)條 。
被告上訴時,力陳 第153P條 的域外法律效力違反香港 《基本法》 第25條 ,歧視他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有違法律面前人皆平等的原則,他亦指控有關條文違反 《香港人權法案》 第1(1)條及第22條 ,損害他享有不因其身分遭受歧視及理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上訴庭裁定被告敗訴,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香港必須立法確保遵從,包括立法禁止性旅遊活動。制定 第153P條 的目的是針對孌童癖好者在香港境外性侵犯兒童,防止他們藉返回香港境內而逍遙法外,因此將在香港境外性侵犯兒童列為刑事罪行的條文是合法的,並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