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已完成調查去年五月涉及日出康城首都一單位內被拆去部分結構牆一事,並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按照《建築物條例》第40(1AA)及40(2B)(b)條,向有關單位業主、有關工程承建商和室內設計師提出合共六項檢控。觀塘裁判法院已發出傳票,有關聆訊定於2025年2月進行。按一般程序,提告詳情將於聆訊前一日在法院網頁公開。
除豁免審批工程外,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改動及加建,均屬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與任何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三年。
可能罰錢就算撚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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