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控罪分析|逾61萬港人參與初選如何被指違法? 辯方如何挑戰指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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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8:50:26
47 人案將於 5 月底裁決。這場歷時逾百天的審訊,關乎在《國安法》後舉行、錄得逾 61 萬港人投票的民主派立法會初選。它多番被指涉嫌違法,但推動者戴耀廷公開反駁,有資深大狀甚至行會成員亦曾經表達,不認同或不理解違法的指控。

初選是否違法?如何違法?——由投票日前、眾人被捕至案件開審,一直是核心議題。在進入 16 位不認罪被告做了或沒有做甚麼之前,《法庭線》由公訴書說起,控方如何將初選描繪、歸納為顛覆謀劃的一部分,而辯方又如何逐點爭議,挑戰指控的邏輯與法律基礎。

控辯的法律爭議,亦涵蓋如何詮釋由人大常委會制訂顛覆罪的元素,例如「非法手段」的定義,以至普通法原則的適用程度,成為 3 位指定法官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回答的問題。


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的證供指出,2020 年民主派以「立會過半」為目標、全港性的初選背後,組織者之間及與抗爭派之間均出現分歧。

控方指初選是顛覆謀劃的一部分
本案 47 名被告被指控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 16 人不認罪,由去年 2 月初開審至 12 月初控辯完成結案陳詞,已歷時 118 天。

「串謀」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罪行,針對達成犯罪協議,並意圖付諸實行(法律 101 文章)。「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是《國安法》第 22 條罪行,針對 4 類行為;而本案是關乎當中的第三類,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在近 900 字的控罪詳情之中,控方指民主派「35+」初選,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謀劃(scheme)的一部分。該謀劃有 3 步: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預算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預算案而辭職。

控方指控,眾被告以各方式推動這項謀劃,包括宣揚、參與、參選或不參選、承諾當選後行使或不行使議員職權、故意不履行議員職責等等,而這些都屬於條文中的「非法手段」。

辯方多角度挑戰指控基礎
16 名不認罪被告的代表大狀,分別就控罪提出爭議。綜合而言,他們指條文沒為「非法手段」下定義,並引普通法「同類原則」,指須承接條文的脈絡作詮釋,即條文針對的「非法手段」是必須與武力有關,不適用於各被告的行為。

對於控方主張「非法」有兩個層面,可涉刑事罪行或者濫用職權,辯方亦反駁,指控方於審訊中途才提出公職行為失當的指控是極其不公;而若將失職說成違法是太牽強。

辯方亦指出,審核、通過預算案是《基本法》訂明的權力,而特首解散立法會等亦是訂明的機制,是合法手段,按程序行事不可能是顛覆。而實際上,解散立法會不一定會發生,而即使特首解散立法會,政府仍可取得臨時撥款維持運作,不會導致控方所指的癱瘓情況。

辯方亦爭議,控方羅列的證據不少是在《國安法》實施前發生,而《國安法》沒有追溯力,法庭不應容許控方引「共謀者原則」,將相關的傳聞證據呈堂以指控各被告。

* * *

《法庭線》整理辯方針對控罪不同部分(見下方公訴書)提出的 4 方面爭議、相關的控方回應及法官關注點:

(1)「非法手段」定義為何?應否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條文?
(2)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是否《基本法》容許? 
(3)特首解散立法會、政府運作癱瘓 在《基本法》機制下會否及如何發生?
(4)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可否以《國安法》前的言行舉證?

公訴罪項: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罪行的詳情:
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4),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及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1),即-

(i) 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受託的職權(2)-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2);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3);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3)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而辭職;(“該謀劃”)

(ii) 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該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 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訂的職權;

(iv) 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伍健偉及林景楠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控方庭上確認,刪去威脅使用武力的指控


HCCC69/2022

https://thewitnesshk.com/47%E4%BA%BA%E6%A1%88%E6%8E%A7%E7%BD%AA%E5%88%86%E6%9E%90-%E9%80%BE61%E8%90%AC%E6%B8%AF%E4%BA%BA%E5%8F%83%E8%88%87%E5%88%9D%E9%81%B8%E5%A6%82%E4%BD%95%E8%A2%AB%E6%8C%87%E9%81%95%E6%B3%95-%E8%BE%AF/?fbclid=IwY2xjawC5W7ZleHRuA2FlbQIxMQABHQawLn76o7Dvsj6JXUGjuw9VSA5Lv4AkJ27oDgjU__NhU1eAOj9-SHO0mA_aem_ASHiFqAgTvXlKxot65L-sKpL57pzw760JcGWEPRYC2Wp_gnQKKiOlEiM13YMLkZ3ZLZU6-d5vP5h8LFsXwrHjxs5
2024-05-21 19:01:03
2024-05-21 19:02:47
2024-05-21 19:04:50
wfc
2024-05-21 19:11:16
搞咁多把撚咩

最有反抗能力果班坐晒監
次有果班移晒民

呢一刻仲留低係香港嘅 都係奴性極重嘅劣等基因垃圾
反正美歐都一早撕破了臉不斷減香港地位
新加坡又已經完全取代咗香港
而且呢刻留得係香港嘅都係垃圾時

審嚟把撚咩
支持中共政府直接判佢地坐二十年
香港全民擁抱大灣區
香港人民 go go go
2024-05-21 19:12:22
支持 應該直接槍斃曬全部人,得番大陸人同高官
2024-05-21 19:19:44
pushh
2024-05-21 19:30:29
拉曬初選投票個幾十萬人
香港要起多幾十個監倉
2024-05-21 19:31:52
2024-05-21 19:32:09
2024-05-21 19:32:33
2024-05-21 21:52:04
月尾30 同31號有裁決,希望仲有人關注
2024-05-21 21:52:23
2024-05-21 21:53:06
2024-05-21 21:54:18
2024-05-21 21:55:16
感謝
2024-05-21 22:01:46
如果真係搞事既話選民都唔投佢啦
2024-05-21 22:15:02
點解61萬人唔駛坐?
2024-05-21 22:24:18
啱呀,捉哂果61萬人去坐啦
說好的國安呢
我依家好不安呀
唔捉正契弟
2024-05-21 22:42:22
好有心

但睇黎把撚
2024-05-21 22:56:47
果61萬人明顯係共謀、參與顛覆啦,
而家查都唔查,算點?

點解有人犯法又無拘捕行動?
國家安全最重要,
而家算點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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