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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輛的士在炮台山道落斜時直衝向英皇道撞倒3名途人,其中2人有多處骨折等嚴重傷勢,需送入深切治療部治理,85歲男司機今(2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指被告駕駛行為魯莽,作為職業司機須對乘客及道路使用者負責,終判囚1年、停牌2年及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2023年3月5日,被告倪蔡儂駕駛的士沿炮台山道行車下山 ,駛近與英皇道交界時,行人交通燈為綠色 ,但被告沒有減速停下,而是加速駛向行人過路處 ,直至撞到一支交通燈柱方停下。
期間涉案車輛撞倒3名行人,1人看見的士高速迎面衝來,被撞後跌在地上,傷勢輕微 ;1人腦部、顱骨及頭部受傷,需要送入深切治療部進行手術,另大腿骨折;最後1名行人傷勢最為嚴重,包括頸椎、盆骨等骨折,出院後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其後轉送護養院接受復康治療,行走時需要使用大型四腳叉。涉事的士上一名乘客受輕傷。
政府化驗所法證科學專家檢驗行車記錄儀片段 ,認為事發時車速介乎每小時33至37公里。
控方庭上透露2名事主仍須於腦神經科和骨科定期覆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