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強為本案第二名證人,他身穿黑色西裝、白色波鞋及戴黑框眼鏡出庭,由3名懲教人員押送出犯人欄,並由1名懲教陪同坐在證人枱。
黃振強2022年尾不認罪 翌年中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
黃原被控4罪,他至2022年尾仍維持不認罪,據作供的警員稱,還柙中的黃於2023年5月要求與警方見面,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最終獲控方接納。黃改為承認其中2罪,即「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另外2罪即「串謀謀殺」罪、「管有爆炸品」罪,則獲豁免起訴。
即係佢做証人,獲豁免起訴二罪名。我唔明,司法話佢有做過都唔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