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 新聞報道】港版國安法與《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分別於 2020 年及今年實施,法律界學者黎恩灝接受《Yahoo新聞》訪問時,闡述兩者部份區別,例如23條關於境外勢力、煽動等罪行定義更廣,而關於警察權力、刑事審訊權力及程序「係比國安法更加嚴苛」。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反駁:「以前違例泊車罰幾廿蚊㗎啫,而家都幾百蚊,社會需要呀嘛!」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黎的言論時表示強烈不滿,「譴責所有作出危言聳聽及抹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失實言論」。
「境外勢力」定義闊 黎恩灝:憂市民不敢與外國人士聯繫
港版國安法與23條部份條文相似,前者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對中央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的法律及政策「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制裁、封鎖或憎恨,均屬犯罪,可據案情判處三年至終身監禁不等;23條「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則列明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影響」中央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政策或措施,即屬犯罪,可處監禁14年。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接受《Yahoo新聞》時指,《國安法》的境外勢力部份有指明「外國代理人」,即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僱用、補貼者,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活動;23條的「境外勢力」定義則更闊更廣,除外國政府外,亦包括境外政黨、具政治性目的組織、國際組織、或任何與其有關聯的實體或個人。
黎指上述「具政治性目的組織」並無明確定義,「如果國際性嘅環保組織,要倡議某一個環保嘅措施,但如果牽涉到中國或者香港嘅政策,需要遊說議員去支持,都係有個政治行為」。他亦指條文包括與組織有關聯的實體或個人,或造成更大阻嚇,令市民不敢再與於外國的人士聯繫,「因為你永遠唔會知道你移咗民嘅屋企人朋友,係從事咩工作、工作機構同國際組織有無關連」。
湯家驊:聯絡海外親友會誤墮法網僅屬「謠言」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Yahoo新聞》訪問時稱,法例條文清楚列明違法定義,「係一、二、三、四咁(列明)寫出嚟,絕對唔會出現唔覺意犯罪」。他指不單是23條,任何刑法均需證明犯罪意圖,「做一個行為嘅目的係咩,如果你目的係傷害國家嘅就係有犯罪意圖」。至於與外國親友聯絡會否墮入法網?他說:「呢啲係啲人散播謠言出嚟㗎啫……識常理嘅人都知係唔會」。
政府:參考澳洲新加坡相關法例 「三連中」才犯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查詢時稱,擬訂「境外勢力」定義時已參考澳洲和新加坡的相關法例,包括前者《2018年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及後者《2021年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當中,「外國委託人」(foreign principal)、「外國政府關聯個人」 (foreign government-related individual)及“外國公共企業」 (foreign public enterprise)等字詞的定義。
發言人指出,即使某組織符合「境外勢力」的定義,也不會導致該組織觸犯有關罪行,也非禁止與該組織任何形式的聯繫。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一) 配合境外勢力;
二) 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
三) 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 。
發言人強調,同時達至上述三個條件,即「三連中」,才會構成干犯有關罪行,「本地個人或組織與其他國家地區的正常交流完全不受影響,不用擔心會誤墮法網」。
非煽動暴力可構成「煽動意圖」 黎:辛辣反政府言論或被告
就「煽動意圖」方面,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中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等,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過去例子包括旺角「初凝.芝茶」茶飲店兩名女負責人涉於社交平台呼籲市民不要接種疫苗等言論,被控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23條則訂明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可判處7年監禁,當中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黎擔心或引發更大寒蟬效應,「會令市民覺得就算我唔係煽動暴力,如果用啲辛辣啲嘅字眼,發表一啲反對政府嘅言論,都有機會被告」。
湯:罪行元素「無改過」 刑罰高才願意守法
湯家驊形容,「煽動意圖」更易被控的說法「係一個誤解」,「法律入面刑事元素係會寫出嚟,其實睇返煽惑罪,佢(字眼)係無改過嘅」。他指《刑事罪行條例》當中的元素「都無提到係需要暴力,殖民地時代嘅煽惑罪已經唔需要暴力,而家將佢搬咗入23條度,基本上個元素係無改變」,強調「不嬲都係咁㗎喎!唔係新嘢嚟,過去幾十年都已經係咁。」至於刑罰有所提升,湯說:「以前違例泊車罰幾廿蚊㗎啫,而家都幾百蚊,社會需要呀嘛!刑罰要高啲,啲人先會明白個嚴重性,先有意願去守法吖嘛!」
政府:正當批評不會觸犯煽動意圖罪行
政府發言人解釋,「反中亂港分子」透過各種手段激起對國家及特區機關仇恨,又藉扭曲法律觀點美化暴力,「潛移默化地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為港版『顏色革命』提供了萌芽的土壤。」即使有關煽動行為未必每次都涉直接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但放任不埋、日積月累會令暴力及違法行為氾濫,令社會動盪不穩。
發言人又引述羊村繪本案的法庭判辭,指散播謠言等文宣令人不再相信政府,可威脅國家存亡。因此政府立場是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意圖,「市民對政府作出基於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指出問題、提出改善意見等,根本不會觸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被捕後最長16日不能諮詢律師 政府:只可由裁判官決定
除了相關罪行有分別,黎恩灝指23條立法後,警察權力、刑事審訊權力及程序也有所變更。被捕人羈留期由一般不超過48小時,變成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延長14日,即總羈留期可延長至16日;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被捕人不可在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或諮詢來自某間律師行的任何律師,「你有16日嘅時間可能完全無機會接觸任何人,包括你嘅律師」,憂被捕人的權利被大幅削弱。他亦擔心有律師行會因擔心被列入黑名單,「連呢啲case都唔敢再做」,形容此安排「比起罪行判刑嘅加辣,係更加嚴重同逼切」。
政府發言人稱,上述不得諮詢個別法律代表或首48小時內不得諮詢任何法律代表的限制,只可在符合法定情況下由裁判官作出。發言人引述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指政府如有相當有力理據,可在特殊情況下「暫時」限制被捕人諮詢法律代表權利,又指歐盟、英、美、加等地均允許此類限制,「我們必須強調,有關限制只是暫緩被捕人士諮詢法律代表的權利,並不會影響其依法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