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遭控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6男1女否認控罪,今(24日)第2天審訊,控方在高院續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指,「屠龍小隊」成員、包括3名被告會相約食飯開會,可見他們相熟,更有部分成員一同到泰國,「呢個純粹係一個玩嘅環節,唔係去軍事訓練」;再指「屠龍小隊」的炸彈及原材料由同謀者吳智鴻的團伙準備,而有被告曾潛入浸會大學「爆門」、欲偷取化學物料,又曾在其中一個被告的寫字樓後樓梯試驗引爆裝置。
控方表示,兩名同謀者最後於遊行前一日進入香港華仁書院組裝炸彈,並相約其他同謀者、包括被告在遊行當日下午4時多實行引爆炸彈的計劃;控方力陳「如果遊行隊伍由維園3點出發,4點就會去到灣仔呢個位,呢條唔會係冇人嘅街,軒尼詩道唔會係冇人。當呢啲炸彈爆嘅時候,除咗參與同謀嘅人士,其他市民、遊行人士係唔會知」。【《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屠龍」成員約食飯、行山試槍 非只在TG聯絡
控方昨讀出開案陳詞,顯示本案6名被告與其他同謀者、包括Telegram群組「屠龍小隊」成員,策劃在軒尼詩道放置兩個遙距控制的土製炸彈,先引爆小炸彈,逼使警務人員撤退至大炸彈,途中再安排槍手蘇緯軒高空射擊警員,其後再引爆大炸彈。
控方昨亦提及警方檢獲本案同謀者黃振強的手機,內載有他與其他同謀者以及被告的Telegram通訊紀錄;外聘大律師周凱靈續作開案陳詞,在庭上播放黃振強發給另一同謀者吳智鴻的語音訊息,黃稱「X那星,真係好那賤格啲狗,有個耳仔俾佢射X爆咗,係成隻耳仔喺我隔離」、「如果出,就係今晚嘅時間出,我睇下有冇貨」,以及稱自己有「家長」的老公在油站工作、可帶柴油。
訊息又顯示,黃振強稱「X我諗到啦,我帶支煙花咪得囉」、「呃唔好兜口兜面畀啊,你睇下可唔可以放喺港島某個草叢,你是旦搵個盒包裝下佢」,以及「我間安全屋就係華星冰室」
周凱靈再指,「『屠龍小隊』再縮細啲,開咗個(Telegram)群組叫『滅龍』」,當中部分成員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在西貢「行山」試用槍械後,在17日晚相約開會,其中一名成員指「尋晚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而用戶「I am reinforce Jr.」、即被告李家田,以及用戶「小熊維尼(T字幫)」、即被告張銘裕稱會到;另外,用戶「ho./」、即張俊富也「報名食飯」,對話又提及「軍佬啲炸彈」。控方指出,上述對話顯示成員間相熟、會約出來見面,「唔係就咁喺TG叫下、應下。」
浸大成功爆門 「搵咗全層13樓真係冇啱嘅嘢」
周凱靈另提及,「滅龍」群組成員曾一起去泰國,「呢個純粹係一個玩嘅環節,唔係去軍事訓練」,其中「Happy healer」、即同謀者黃振強着李家田盡快處理護照和身分證的事宜,更指「必須全員出席」;出入境紀錄顯示,黃振強和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最後在2019年11月19日上午經香港國際機場離港,然後分別於22日及23日回港。
周凱靈表示,「『屠龍』變『滅龍』,去食飯,然後去泰國」,而炸彈及其原材料,則由「吳智鴻團伙」而來,其中成員是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賴的手機中有一個Telegram群組的對話顯示,他們曾在11月14日潛入大學欲偷取化學物料,當中成員「接完紙鶴未?」、即賴振邦本人曾提及「CU CITYU啲化學lab未爆,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並且指「屠龍」成員夜晚才有空。
賴振邦之後又稱「淨係喺BU爆咗13樓、12樓全層未爆到門」,並指「搵咗全層13真係冇啱嘅嘢」;而用戶「小恨」、即同謀者彭軍壕則指「最衰入面一個學生都冇」,談話涉及「啡色樽」,而賴振邦其後提及「POLY兵工廠應該有」等。
後樓梯試引爆裝置 討論槍擊警員後逃走路線
周凱靈續指,有影片顯示「屠龍」成員及吳智鴻等人曾在賴振邦的寫字樓後樓梯,試驗引爆裝置,加上吳智鴻的手機顯示他與用户「光復香港Hin仔」、即同謀者蘇緯軒討論,蘇在12.8遊行期間槍擊警員後的逃跑路線,吳又前往買炸彈所需的筲箕,可見「呢個計劃基本上一切就緒」。
周凱靈再指,同謀者吳智鴻和彭軍壕在12月7日進入華仁書院組裝炸彈,兩人的Telegram對話顯示,彭軍壕指「好重」,吳智鴻則提醒「小心漏味俾的士佬『督灰』」,彭則稱「全部包住,仲有個黃色海綿寶寶袋包住。」
周凱靈強調,「每做一步,令同謀者協議嘅罪行發生嘅可能性增高。就證明呢個協議係進行中,今次進行唔到係因為警方及時嘅拘捕」,提及於2019年12月下午1時多,被告許湛榮在群組內稱「清嘢」,吳智鴻則指「我唔想咁容易成team人曝光」等,當時警方已展開拘捕行動。
約遊行日下午4時許實行計劃 地點灣仔軒尼詩道
周凱靈再引述吳智鴻和黃振強於2019年11月30日的對話,提及「試槍」,以及「我打完之後全世界weapon free」、「想盡殺」、「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而有同謀者、包括被告相約於2019年12月8日到克街5號展鴻大廈,張銘裕、嚴文謙及黃振強其後在此大廈被捕。
周凱靈又指,同謀者黃振強於遊行日凌晨向其他同謀者發訊息指「星期日4點軒尼詩道灣仔華星冰室等,4:05時會起行,遲到就88,永不錄用」,反映他們打算在4時多實行計劃,控方力陳「如果遊行隊伍由維園3點出發,4點就會去到灣仔呢個位,呢條唔會係冇人嘅街,軒尼詩道唔會係冇人。當呢啲炸彈爆嘅時候,除咗參與同謀嘅人士,其他市民、遊行人士係唔會知」。
周凱靈另提及,張俊富身上被搜出屬於荃灣某倉庫的鎖匙,該倉庫內藏有炮仗等物品;而同謀者吳智鴻的家中被搜出手槍、子彈及槍匣,警方亦隨線索在摩星嶺尋得一支手槍,有另一支手槍在蘇緯軒身上,蘇被捕時曾開槍反抗、惟遭到警員制服及拘捕,而上述三支槍均為同一個型號、同一批子彈及槍匣。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涉於同時同地,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燥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涉與其他人一同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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