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 14 人被捕,被起訴多罪,包括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爆炸罪,部分人早前分別承認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等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餘下 7 人不認罪受審,控方周二(23 日)在高等法院讀出開案陳詞,指被告計劃在民陣遊行期間引爆炸彈,並在高處射擊到場警員,以逼使警員後退,再引爆威力達半徑 400 米、內有逾百枚鐵釘的炸彈;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
控方又指,事件牽涉「屠龍小隊」,部分被告曾在西貢試槍,亦曾到台灣接受軍訓;有被告曾問「幾時會搞殺狗」,另一被告回應稱「班緊槍」。控方另指,姑勿論陪審員政治觀點如何,「呢兩個炸彈所造成嘅傷害係無差別,亦都無分政治立場。遊行係民陣嘅,殺嘅係差人 … 大家諗下,差人多,定遊行嘅人士多?」案件周三(24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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