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要考大車,驚犯依啲:
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並無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第36A 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39條(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第39A 條(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第39B條(檢查呼氣測試)、第39C條(提供樣本以作酒精分析)、第39J條(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第39K條(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第39L條(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第39O(1)條(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第39S條(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 所訂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