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既然你提出我在上任時作出的一個承諾──如果說「走數」,這正正是一個「走數」的項目──沒錯,我在競選期間和在第一份《施政報告》都說我會願意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把第3條和第8條適用於行政長官,到今日仍未做到,亦不會做,我相信未來的行政長官亦不應該做,因為這是衝着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到現在,大家都應該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向中央負責的官員,當然亦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他代表了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某程度上他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過去20多年,我現時翻查,有一些已經通過的法例是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令行政長官不能在香港主導一個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憲制體制,從而令他不能符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官員」的憲制責任。我今日說得很清楚——其實我已經說過,但今日我在議會說得很清楚——這個項目一定「走數」,我不會在任內,正如我所說,亦不希望未來的特首會修訂這條《防止賄賂條例》,弱化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