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等涉721暴動|第三被告陳永晞曾稱案發當晚約友人食糖水 控方質疑實為留守壯大聲勢參與「對抗性集結」分享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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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0:45:40
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發生襲擊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與另外6名男子參與暴動,7人否認暴動罪,今(28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39日審訊,控方續盤問第三被告陳永晞。就陳聲稱當晚相約友人食糖水,控方質疑二人身為同事日日見面,為何仍要「難捨難離」,陳表示「呢啲交情深厚嘅嘢,我唔知點解釋你聽」。控方又質疑,陳之所以在過程中沒有致電太太報平安,因太太知悉他落樓有其他目的,法官陳廣池認為「縱然法律上夫妻係一體,畢竟如何,佢都不能夠代太太講佢諗法」,被告最後否認控方所指。

控方向陳指出控方案情,指陳當天並非相約友人食糖水,而是參與非法集結;他留守在付費區壯大聲勢,過程中與他人分工合作,一同作出挑釁行為;另不斷找機會參與「對抗性集結」,不論對方是與另一方人士抑或是到場維持秩序的警察,陳一概否認。【林卓廷等涉721暴動案報道結集】

高級檢控官程慧明續盤問陳永晞,就陳供稱,當晚相約友人John到「B仔涼粉」食糖水,控方關注,陳相約友人在何時何處會合。陳指,他們在晚上9時45左右通電話,相約10時許在形點商場中庭見面。控方關注他們「一般食幾耐」,陳答指最短1小時,長則2至3小時,陳官不解道:「糖水舖俾你坐咁耐嘅咩?」陳遂指,偶爾會到店外抽煙,甚或轉場飲啤酒。陳官便指:「其實你約阿John出嚟食糖水係統稱嘅啫,因此嚟計,見咗面吹下水、食下煙,或者啤下佢,就唔係淨係食糖水喇喎?」陳同意。

被指日日見仍難捨難離 「交情深厚嘅嘢,唔知點解釋你聽」
控方續質疑為何二人在晚上10時才見面,陳則指「我哋習慣晚飯後搵啲時間見」。控方質疑道:「你同阿John已經係同事㗎喇,日日返工都見面,同一個team工作,仲要咁難捨難離呀?」陳答指「呢啲交情深厚嘅嘢,我唔知點解釋你聽」。

由於陳早前指,他在元朗站內一度與John走散,二人其後曾經在電話中溝通,陳得知John登上列車前往朗屏,陳官關注為何John會到朗屏。陳指,事後John告知他,當時入車廂躲避襲擊,車門關上後便駛往朗屏。

控方問陳有否即時聯絡對方,陳指「反應唔切」,即遭控方質疑:「打個電話啫,都要反應?」陳解釋,當時前方正有襲擊發生,對他及其他人帶來威脅。控方再指,既然現場如此危險,「你唔擔心個朋友有事咩」,陳強調「擔心㗎」,但相信友人亦同樣身處閘內。此時陳官關注:「你點解咁有信心John喺閘內呢?」陳表示只是憑感覺,認為對方不會走太遠。陳官再問:「有冇默契呢?」陳表示沒有。

友人為業餘越野跑手 由朗屏跑返元朗
至於二人最終如何會合,控方問John是否乘港鐵折返元朗,此時陳表示「阿John冇搭車返嚟,佢係跑步返嚟」。陳官追問由朗屏跑至元朗需時多久,陳便指「抱歉,John本身係越野跑業餘選手,可以跑兩日兩夜不眠不休咁跑」,他無法估算其速度,但在1.5公里之下,估計10多分鐘便可跑回元朗。陳官再問:「你呢?如果你跑。」陳自言不跑步,故此不清楚。

控方續問陳,在整個過程中有否致電太太談及「頭先好恐怖呀」、「有人追打」,陳確認沒有致電太太,只在事後複述事件。控方質疑:「自己發生咁多事,都冇諗過同太太報告下、報個平安?」陳稱「係呀,我諗最後離咗婚就係咁解」。控方又問,陳的太太是否知道「你落去有其他目的」,因此才會不擔心?此時陳官打斷謂:「縱然法律上夫妻係一體,畢竟如何,佢都不能夠代太太講佢諗法。」控方修正問題,並問會否是陳告知太太「做其他嘢」而非食糖水,陳否認,強調「淨係同太太講落去食糖水」。

現場見林卓廷感詫異 開審後才知林曾發3則Fb帖文
控方另就林卓廷到達付費區的階段提問,關注當時陳有否想過林卓廷到場為幫助市民。陳稱已不記得當時有否這樣想。此時法官陳廣池問道:「你有冇見到第一被告出現,而感到詫異呢?」陳答指「詫異係有,因為完全唔知道佢點解會出現」。他亦確認,直至本案開審後,才在庭上首次得悉林卓廷當晚發布了3則Facebook帖文。

陳另指,林卓廷到場後正與他人對話,他不想打斷,故沒有親口告知林卓廷有關雞地的情況,但就與一位他當時誤以為是林卓廷議助的人溝通。控方質疑陳沒有確認對方身分,「成件事你自己想當然覺得嗰個人係助理」,陳同意,亦自覺當時愚蠢。陳官關注,為何陳要將情況告知林卓廷議助,陳解釋,因林卓廷是公職人員,相信他處事能力強,或可跟進事件。

控方質疑,其後陳沒有再提醒他人雞地有事發生,因其目的是與其他群眾非法集結。陳則回答,認為「當時冇感覺到有任何集結」,只感覺人數愈來愈多。陳官追問「知唔知啲人邊度嚟?」陳表示沒有注意。控方質疑,陳早前在主問聽到林卓廷在場稱站外有黑社會,着人不要出閘,現時卻指不知為何愈來愈多人,實屬奇怪。陳直指,沒有聯想到林卓廷這番話與人數增加有關。

片段見背包男打開閘門 缺口令白衣人一湧而入
此外,就陳提及,他一度離開元朗站,經天橋前往形點商場時途經見到白衣人,曾勸阻對方不要打,對方沒有針對他便離開。

控方今在庭上播放多條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白衣人正針對一名揹背囊的男子(下稱背包男),因背包男早前不斷挑釁白衣人,包括與白衣人對罵、一度跳出閘外追打白衣人。控方指出,背包男挑釁白衣人,打開閘門,才會令白衣人一湧而入,「佢係呢件事嘅最後一根稻草」,陳不解何謂「最後一根稻草」。控方指「我唔講到咁複雜,即係不論直接定間接,佢打開缺口,令白衣人有個機會入嚟」,陳表示「我見到」。

控方於是指,因此白衣人當時正針對背包男,而陳並非白衣人的目標,陳同意從片段所見「好似係」。控方指,事實上當陳在形點商場洗手間洗手後,他大可先行回家才致電John,毋須再次返回元朗站。陳認為二人在元朗站走散,當時沒有想太多。控方指,基本上只要陳搬出原因指「自己係元朗街坊」就不會遇襲,陳指「我不敢肯定」。

控方向陳指出案情,指陳當晚落樓在元朗站各區遊走,並非與友人相約食糖水,而是參與非法集結。陳不同意他有在各區遊走,亦否認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指,陳由晚上10時45分至11時03分留守在付費區,壯大付費區內人士的聲勢,一同作出挑釁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包括持喉射水後將喉交予他人,留守在開喉位置提供支援,分工合作。控方再指,只要有非白衣人聚集之處,陳便會加入集結,「 當晚不停搵機會參與對抗性集結,不論對方係另一方對抗人士,定係到來維持秩序嘅警察」,陳一概否認。

審訊明續。【林卓廷等涉721暴動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楊朗
控罪:暴動罪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程慧明、高級檢控官岑穎欣
辯方:大律師黃錦娟(林卓廷)、大律師李百秋(庾家豪)、資深大律師潘熙(陳永晞)、大律師鄭凱霖(葉鑫昇)、大律師周慶澎(鄺浩林)、大律師黎建華(尹仲明)、大律師曾敏怡(楊朗)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

https://www.instagram.com/p/C5DlHIPric4/?igsh=MTlyZnZibXh0dzhodw==
2024-03-28 20:46:30
控方關注他們「一般食幾耐」,陳答指最短1小時,長則2至3小時,陳官不解道:「糖水舖俾你坐咁耐嘅咩?」

2024-03-28 20:50:14
陳官又落場踢波
2024-03-28 20:56:05
2024-03-28 21:08:59
林卓廷等涉721暴動|第三被告陳永晞曾攙扶受傷「肥仔」並交義務急救員 控方質疑因「非常抗拒警察同政府人員」 案件超出審期押後5.6續審


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發生襲擊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與另外6名男子參與暴動,7人否認暴動罪,今(2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就第三被告陳永晞當天攙扶一位「肥仔」予義務急救員,控方今指出該名傷者其實是本案第五被告,又言以此稱呼對方看似不客氣。法官陳廣池明言是「尊重」的問題,又言「就算我肥嘅話,都唔想人話我肥,(就算)我老都唔鍾意啲人叫我老餅咋嘛」。

控方質疑,當天陳憑對方戴上醫學膠手套、手持急救箱便認定對方是義務急救員,隨便將傷者交予對方,沒有致電999向「正規團體」求助,只因陳與其他示威者一樣「非常抗拒警察同政府人員,所以用自己方法解決問題」;陳否認。控方之後一度指,陳之所以將傷者交予不知是否合規格的義務急救員,因當時知悉自己參與集會,陳官認為被告難以作答,控方遂撤回問題。陳作供完畢。

本案於去年10月開審,原定審期25天,現時尚餘4名被告未作供,因應各方檔期,案件押後至5月6日續審,除林卓廷外,其餘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第三被告陳永晞早前供稱,當晚白衣人衝入閘後,他曾攙扶一位受傷的「肥仔」,並將「肥仔」交予戴上醫學膠手套、手持急救箱的人士,認為對方是義務急救員,及後才沿天橋往形點商場洗走手上血跡。

開審才知悉案發時曾攙扶傷者為第五被告
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今在庭上問,若陳現時再次見到該名肥胖男子,能否認出對方?陳回應不認得。控方遂指,該人實情為本案第五被告鄺浩林,陳表示直至開審才知悉。控方於是指,不想稱呼第五被告為「肥仔」或「肥胖人士」,皆因「好似唔係好客氣」。此時法官陳廣池開腔,指並非客氣與否,「呢啲係尊重問題……就算我肥嘅話,都唔想人話我肥,(就算)我老都唔鍾意啲人叫我老餅咋嘛」。控方就指,由此刻起會稱呼該人為第五被告。

控方問陳,該兩位義務急救員是否沒穿上「一般我哋認知嘅急救員制服」,陳同意,亦同意不見有擔架等物品。控方就質疑:「憑乜嘢一對膠手套,一個咁細嘅急救箱,你就認為佢哋係有急救知識嘅人?」陳指當時「覺得㗎咋」,控方遂問:「你就隨便將流緊血嘅傷者交咗俾佢哋喇?」陳自言不懂急救知識,交予義務急救員「比起留喺我手上係更加好嘅選擇囉」。

同意控方指在目睹有人頭部受傷後沒致電召救護車
控方續問陳,有否留意當時鄺的頭部尚未包紮,只見有人按着其傷口?陳稱將鄺交到義務急救員手中後,便沒有留意後續發展。控方再指出,陳早前聲稱注意到有人按着鄺的頭部止血,所以當時急救員沒有替鄺包紮,陳聞言指出整個過程只有短短2秒,質疑道:「2秒點包紮到?」控方稱:「我咪就係話,佢哋冇包紮就行囉」,此時陳表示同意。

控方再問陳會否同意他當天目睹鄺受傷後,沒有致電999召救護車,陳同意,並解釋早前已有正規救護員到場,但控方稱該些救護員可能已離場,「點解會令你覺得唔使再打999處理第五被告呢?」陳重申「當時就係咁諗」。

控方又指,若陳可以更好地協助鄺,此時陳官打斷謂:「不能夠而家坐定定、心平氣和(話)知道咩喇,講番以前點解你唔咁做呀……」,指他明白控方盤問之目的,但被告已回答當時「覺得係咁」。

官質疑控方以混雜概念指出問題證人難作答 控方終撤回提問
控方於是指出:(控方(控)、第三被告陳永晞(陳))

控:其實你當時冇向任何正規團體尋求協助,選擇自行用自己方式處理第五被告受傷。
陳:同意
控:因為你本人同其他示威者一樣,非常抗拒警察同政府人員,所以用自己方法解決問題。
陳: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你將傷者交畀一啲唔知道合唔合規格嘅義務急救員,因為你將當時自己同其他人行為,視作正在參與集會,並預期有暴力衝突」,陳官此時再次打斷控方發問,指控方以混雜的概念指出「因為佢唔做呢樣野,佢就係參與者」,指證人難以作答,着控方修訂或撤回問題。控方最終撤回此提問。

第三被告陳永晞今已作供完畢,餘下4名被告尚未作供,因應各方檔期,本案將於5月6至24日續審,屆時將展開第4被告葉鑫昇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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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1:14:08
陳官踢足全場
2024-03-28 21:23:34
落場踢仲要問埋d咁「高智慧」問題
2024-03-28 23:25:13
2024-03-28 23:34:38
2024-03-28 23:47:26
2024-03-28 23:54:33
2024-03-29 01:24:23
2024-03-29 01:24:35
2024-03-29 02:40:25
陳官你落場踢晒場波佢啦不如
2024-03-29 05:11:52
2024-03-29 05:12:07

2024-03-29 05:13:01

2024-03-29 05:13:13
2024-03-29 05:21:42
2024-03-29 05:37:01
控方一定係無朋友嘅人一收工就會返屋企,正常人唔可能問呢個問題
控方質疑道:「你同阿John已經係同事㗎喇,日日返工都見面,同一個team工作,仲要咁難捨難離呀?」
2024-03-29 05:40:16
「交情深厚嘅嘢,唔知點解釋你聽」
2024-03-29 05:49:27
嘩,家陣食糖水都會被告,唔敢外出消費了
2024-03-29 06:27:30
由頭踢到落尾真係辛苦你呀陳官
2024-03-29 14:02:30
離地到仆街
2024-03-29 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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