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局向學校發出的通函,教師需要於IELTS考試的整體評級達7.5級或以上,同一張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要達到不低於7.0級的水平。普通話科方面,教師須在測試在獲得二級甲等或以上成績。本身已持有「語文能力評核」筆試、口試和「課堂語言運用」相關成績的教師,其資歷將繼續獲認可。
語文能力要求政策自2000年實施,旨在確保所有英文及普通話科教師達到最基本的語文能力要求,教育局說,因應業界及持份者的關注、教育的最新發展、學生的學習需要及學校人力資源調配的需要等,檢視安排後制定優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