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申請其他資助房屋 - 成功購得本銷售計劃下任何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未成為業主配偶的人士)及上文第 2.4 段所述的家庭成員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會、房協或市建局轄下的任何資助房屋計劃。
你唔係業主,又唔係業主配偶,更加唔係第2.4段講嘅成員,咁你有咩限制呢?
再睇居屋2023白表申請須知
不合資格申請的人士
3.1 曾經受惠於下列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曾受惠於下列資助自置
居所計劃時仍未成為業主/借款人配偶的人士),即使有關業主/借款人已把單位出售或已
清還貸款,其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
(a)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
(b)「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c)「綠表置居先導計劃」/「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
(d) 「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美樂花園);
(e) 「重建置業計劃」;
(f) 「可租可買計劃」;
(g)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臨時計劃」(2013 及 2015)/「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白居二」);
(h)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
(i) 「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但購得單位 10 年或以內的人士,請參閱上文第 2.12段);
(j) 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包括「資助出售房屋項目」、「住宅發售計劃」、「住宅發售計劃第二巿場」、「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及貸款計劃等);及
(k) 市建局轄下任何資助出售房屋計劃。
3.2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購買上述第 3.1 段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單位不足兩年的關鍵成員(註六)(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獲准刪除戶籍的關鍵成員除外)。其他家庭成員只要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不受此限制。
你係其他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