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study.html
睇下逗留條件點寫:
一般而言,獲准以學生身份來港的申請人須受下列逗留條件規限:
只可入讀指定的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及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課程;以及
不得:
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
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儘管有上述的工作限制,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本地或非本地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註1;以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註2。
以上所述的實習工作,在工作性質、薪酬水平、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和僱主方面,均不設限制。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註1;以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註2及3。
此外,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註4,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註5;以及
在暑假期間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另外,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在港從事僱傭工作,直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或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合資格的學生將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詳列該學生可從事的僱傭工作類別及條件。
註1:
必須經有關院校的指定人員批准,而非個別辦事處、學部學院或學院成員批准。
註2:
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前,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學分後(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不可進行實習工作。
註3:
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為計算單位,而不論該星期的實際實習工作日數,累計不能超過2 6個星期。累計2 6個星期的期限並不需為連續的期間。
註4:
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有關僱主必須為院校本身。
註5:
學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時數轉至另一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