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認知的紙杯, 係"用紙製造"就係紙杯.
但其實絕大部份現時買到的"紙杯", 因為要做防水層, 會使用"塑膠淋膜"作防水層.
在法例修訂下, 使用"塑膠淋膜"的產品, 會被視為塑膠產品.
在堂食情況下是禁用的.
"走塑"網站(https://www.cuttheplastics.hk/index.php/tc/about-the-regulation-tc) 有明確列明"塑膠淋膜"係塑膠一種
《2023 年產品環保責任 ( 修訂 ) 條例》 2023 年第 27 號條例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第 603 章 )
A3355-A3356
3A. 塑膠及塑膠製的涵義
(1)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物料含有聚合物 ( 未經化學改
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 ),則不論該物料是否加入了
添加劑或任何其他物質,該物料即屬塑膠。
(2) 就本條例而言,某產品如全部或部分由第 (1) 款所
述的物料製成,即屬塑膠製。
(3) 就第 (2) 款而言,如第 (1) 款所述的物料含有的聚合
物 ——
(a) 僅在該物料的生產中用作添加劑;及
(b) 並不作為有關產品的主要結構組成部分而發揮
作用,
則在決定該產品是否屬塑膠製時,無須理會該物料。
(4) 在第 (3) 款中 ——
主要結構組成部分 (major structural component) 就某產
品而言,指該產品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能夠在
沒有基材的情況下保持形態。
例子——
在產品表面的疊壓層。
2) "我只做外賣", 真的嗎?
一般只做外賣的食肆, 通常會向食環署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
但若果在店舖周邊範圍有出現"座位"或者"桌子"供人進餐, 就算唔係食肆放置的, 果d地方就會在法例修訂下, 視為"餐飲處所範圍", 一樣會受到堂食相應規管.
呢個同"食物製造廠"牌照本身的規定是完全不同的.
《2023 年產品環保責任 ( 修訂 ) 條例》 2023 年第 27 號條例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第 603 章 )
A3363, A3368, A3374, A3380
60. 在提供堂食服務時供應產品
就本部而言,如——
(a) 某人 (餐飲業者 )——
(i) 在其餐飲處所;及
(ii) 在其餐飲業務過程中,
向另一人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食用或
飲用;及
(b) 有以下兩種情況其中之一——
(i) 餐飲業者將某產品連同該食物或飲品供
應,而餐飲業者使用該產品,是為奉上該
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食用或飲用;或
(ii) 餐飲業者為利便某人在該處所食用該食
物或飲用該飲品,而供應某產品,
餐飲業者即屬在提供堂食服務時,供應該產品。
63. 關乎餐飲處所的補充條文
(1) 就第 60、61 及 62 條而言,如某人 (餐飲業者 ) 在
某處所 (主要處所 ) 經營餐飲業務,主要處所即屬
餐飲業者的餐飲處所。
(2) 此外,就第 60、61 及 62 條而言,以下地方須視為
餐飲業者的餐飲處所的部分範圍——
(a) 有人 ( 不論是否餐飲業者 ) 在該地方,專門為
餐飲業者的顧客提供座位或桌子作進餐用;及
(b) 該地方——
(i) 毗連主要處所;或
(ii) 屬任何處所 (相關處所 ) 的部分範圍,而
主要處所位於相關處所內。
69. 禁止在提供堂食或到會服務時供應
(1) 除第 (2) 款及第 71 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提
供堂食或到會服務時,供應附表 10 第 4 部第 2 欄
指明的任何產品。
73. 關乎第 68、69、70 及 72 條的罪行
(1) 任何人違反第 68(1)、69(1)、70(1) 或 72(1) 條,即屬
犯罪。
(2) 任何人犯第 (1) 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
(3) 任何人被控犯第 (1) 款所訂罪行,如確立自己已作
出應有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為免責辯護。
《2023 年產品環保責任 ( 修訂 ) 條例》 刊憲文本:
https://www.legco.gov.hk/yr2023/chinese/ord/2023ord027-c.pdf
《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法案流程:
https://www.legco.gov.hk/tc/legco-business/council/bills.html?bill_key=10010&session=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