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vertz個case就直接得多。球例列明如果入球球員於right before入球嘅phase of play波有中手嘅,則不論有意無意同自然與否都好,一律判入球無效。助攻嗰個可以中手(假設唔成立手球犯規),入波嗰個唔得。Havertz本身是否成立手球犯規個人覺得兩邊都可以俾。同Cash個case類似,腳先控波彈到手可以話係自然位置,但同樣地隻手伸到咁出又有得嫌太肉酸。Either way都一定係入球無效,係咪佢手球犯規在先所以可以無視Cash第二下手球就有得拗,只係無法從主裁判嘅最終判決判斷佢係點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