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懋代理有限公司,分3宗訴訟控告龔如心的家人,當中包括龔仁心及妻子劉元春、龔因心及龔中心,原告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交還3個位於摩星嶺道華亭閣的涉案單位。4名被告均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據入稟狀指,各被告分別於1980至2008年間與原告簽定僱傭合約,開始成為原告僱員,並由2012年8月起獲准在有關單位居住。據准許協議,當雙方的僱傭關係終止,被告便要遷出單位。2019年8月,原告決定結束與各被告的僱傭關係,並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即時停止僱用被告。不過原告提出,如果被告同意與原告簽署離職協議的話,被告可獲某些退休福利,當中包括可以繼續在單位居住。原告指被告結果並無簽回協議,但亦無在最終限期,即11月2日交回單位,原告因此入稟要求收樓,及要被告賠償直至收樓前的租金損失。

發生乜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