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局明日就簡單地契續期的草案刊憲,將刊登「續期公告」形式為地契續期,小業主毋須補地價,只需支每年支付租值3%的地租,政府會在地契到期6年前公布不予續期的「負面清單」,而外國領事館及國際組織則須在不少於60日提交申請,政府強調保留「全權酌情權」。
發展局指,自2025年開始將有較大量地契需要續期,難以以過往方式由地政總署跟業主個別商討的方式,故此決定採用立法方式為到期契期。發展局發言人指,希望由較清簡、確定性高的方式續期,為樓市提供穩定,增加投資者信心。
發展局強調,新法例不會改變1997年土地政策骨幹,只改變地契續期方式。
新法案包括住宅、商業及工業用地,但不包括無續期權利及短期租約或特殊用途地契,除非地契被列入「負面清單」(不予續期列表),否則會以續期公告式形續期,將會地契到期前6年公布,例如2031年地契到期,政府將於2024年12月31日刊憲。
地契會續期50年而毋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相當應課差餉租值3%地租,加入保障政府執管權的條款,如果出现嚴重違契,政府可重收整個或部分地段。
另外,外國領事館及8個國際組織在地契續期時,須在地契期滿前至少60天向駐港特派專員公署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