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協助犯、教唆犯、唆使犯等 (1)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唆使他人犯本部的罪行,可予以起訴、公訴、審訊及懲處,猶如他是主犯一樣。 (2)任何人煽惑、企圖促致或企圖唆使他人犯本部的罪行,均屬犯罪,可循公訴程序定罪而予懲處。